《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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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政府令〔2002〕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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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2-11-12 | 生效日期 | 2002-11-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章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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