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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200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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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06 10:28:3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05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2002〕109号
发布日期 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北京 
 标签: 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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