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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 (粤府函〔2019〕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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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02 15:03:42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02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入粤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指定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的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函〔2019〕196号
发布日期 2019-07-31 生效日期 2019-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8-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广东省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名单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的解读
    为加强对入粤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指定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猪、牛、羊、家禽等)及其产品进入广东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证书)等证明,从指定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
 
    二、徐闻海安新港省际公安检查站等检查站为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指定道口(详见附件),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检查人员。
 
    指定道口如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反本通告规定接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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