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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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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31 10:12:34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6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我省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规〔2017〕54号
发布日期 2017-12-25 生效日期 2017-1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我省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上日程,尽快启动垃圾分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尽快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坚持不懈加以推进。
 
    (二)提上重要日程。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分类提上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促进垃圾分类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道路发展。
 
    二、试点先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三)坚持试点先行。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2017年底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2020年底前在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等城市作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2018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底前在城区一定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其他市(地)、县(市)结合实际,选择新城区或部分区域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四)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综合考虑本地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和自身管理水平等方面实际情况,坚持以末端处理方式决定前端分类模式的原则,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易到难,逐步推进。
 
    (五)明确主体范围。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重点将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作为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优先选择一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以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制度,拓展分类覆盖面。对于居民,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采取灵活多样和简便易行的方式,引导居民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并选择部分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开展垃圾分类投放,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建立体系,科学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六) 确定分类方式。各试点城市根据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的分类类别进行分类,选择适当分类方式。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结合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情况进行分类,已运行的城市可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其他城市暂不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应结合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类,已运行的城市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其他干燥的垃圾)等四类,其他城市可分成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三类。
 
    (七)加快体系建设。各地要依据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配套体系。按照本地所采取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和选定的分类类别,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志、投放容器及设施标准,为公众精准投放提供便利。新建、改造城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和转运站,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同时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取“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加快推进卫生填埋、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终端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各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
 
    四、制定政策,有力推动,切实保障垃圾分类工作
 
    (八)完善支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元协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
 
    (九)建立激励机制。可采取“积分兑换”政策激励等方式引导居民开展分类投放,向市民发放垃圾分类电子积分卡,如市民按要求投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时,可按垃圾种类和数量换取一定数量的积分,当积分累计到一定数量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借此推进垃圾源头分类,提高垃圾分类质量。鼓励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自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规范处理餐厨垃圾。
 
    五、 强化监督,搞好评价,严格考核垃圾分类工作
 
    (十)开展考核监督。各试点城市要制定工作考评和奖惩方案,健全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监督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实行约谈问责。可参考外省市先进经验,建立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评价标准。借鉴国内外生活垃圾分类先进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评价标准除了定量的指标,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还应重点关注公众的参与度和自身感受、城市的市容市貌、政府管理人员的自我认同、社会单位参与的热情和评价等内容,并根据各城区的经济水平和规模,建立不同层级和权重的标准。
 
    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不断深化垃圾分类工作
 
    (十二)认真总结经验。要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体系建设、政策制定、监督评价以及工作运行等方面的经验,不断完善技术与管理,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各试点城市要在2018年初步建立分类投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保障政策、标准规范等长效管理机制,优先在高新产业园区、城市新区等部分城区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企业和住宅小区,并着力解决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总结工作方法和经验。
 
    (十三)做好示范推广。省住建厅将认真总结各试点城市的经验进行推广,各试点城市也要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推进会或交流会,将本地优秀垃圾分类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方式方法,面向其他城区和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和推广。到2020年底,各试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居民主动分类的意识明显提高,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七、 舆论引导,形成共识,大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
 
    (十四)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做法,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有利于推进强制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逐步提高全社会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十五)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以“环卫日”“城管开放日”“节能环保周”等活动为载体,组织环卫部门、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垃圾分类现场咨询、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通过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上街头等各种宣传活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正确投放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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