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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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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7 17:13: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70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5〕54号
发布日期 2015-05-29 生效日期 2015-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量、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动物处理量。
 
  (一)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和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原则上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指定医疗垃圾处理场所、养殖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所为定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旗县原则上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指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牧区旗县原则上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划定符合环境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埋点。集中大量死亡的畜禽由苏木乡镇组织进行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二)收集处理机制建立。
 
  积极推广“政府出资保运转、企业挖潜保运转,政府购买服务保运转”运行机制试点成功经验。一是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和屠宰加工企业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自行收集处理,接受当地政府委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并享受补贴政策。二是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和旗县(市、区)建设的无害化处理厂由政府负责运转或实行企业化运作,集中处理病死畜禽。三是深埋处理的病死畜禽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技术标准规范处理。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地区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因炭疽、结核、禽流感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各地区在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跨盟市、旗县(市、区)流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强化政策和法律保障
 
  (一)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经费和无害化处理运行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无害化处理运营经费以盟市、旗县(市、区)财政为主,自治区予以适当补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扩大到散养户。因疫情扑杀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畜禽保险工作。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牧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地区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大对病死畜禽产品危害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并将病死畜禽交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投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运行、相关补助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农牧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户)、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点)等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和证明材料出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集贸市场等流通领域的主办者或从业者对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措施及畜产品安全消费常识;保监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保险政策,做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散养户畜禽养殖环节的承保服务和已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理赔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奖励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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