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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推进北京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农兽医字〔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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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7 15:02:15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首都安全和奥运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全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北京市列入全国首批试点省区,将全面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
发布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京农兽医字〔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9 生效日期 2007-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关于推进北京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农兽医字〔2007〕9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首都安全和奥运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全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市列入全国首批试点省区,将全面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现对我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溯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推进我国健康养殖业发展和提升兽医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它是以新型的动物标识为载体,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通过标识编码、标识佩戴、身份识别、信息录入与传输、数据分析和查询,实现对动物及其产品从“农场到市场”全程安全监管,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一)实施动物标识溯源有利于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可实现从动物出生到屠宰各环节的全程监管。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及时快速追溯每个环节,查出疫源,控制疫情传播与流行,真正做到早发现、快处理,使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大大提高。
 
  (二)实施动物标识溯源可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明显漏洞,有效提高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三)实施动物标识溯源有利于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贸易。动物标识溯源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壁垒。动物及动物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流通,就必须实行动物标识溯源。同时,实施动物标识溯源还可降低外来疫病传入的危险性,保护国内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
 
  (四)实施动物标识溯源有利于加强畜牧业宏观管理。通过动物标识溯源体系与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的结合,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畜牧业布局、动物存栏和流动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生产、经营、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
 
  (五)实施动物标识溯源有利于规范防检秩序,促进队伍建设。动物标识溯源将防疫、检疫、监督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子开证,有效防范和根治伪造、变造、非法倒卖检疫、防疫执法凭证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能规范防检监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管理,协调安排。市农业局成立了北京市溯源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工作组,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此项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二)重点优先,整体推进。我市溯源工作将从饲养集中、工作环节齐全的区县先行开始,在短期内总结经验后,迅速推广到全市。
 
  (三)依法实施,规范操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农业部第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动物标识溯源工作,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四)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防疫、检疫、监督各环节要密切配合,做到协调一致、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五)分级负责,确保质量。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物标识溯源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的制定,设备配发,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师资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区县要承担人员培训,设备资产管理,基础信息维护,人员权限管理,防检监溯源工作实施,数据采集等工作。
 
  (六)强化管理,确保成功。动物标识溯源体系将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动物防疫中,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的工作,在信息网络体系设计、硬件配备、设备维护、软件开发、人员操作等方面需要摸索和积累经验,逐渐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2007年是奥运会的决战之年,急需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因此我市必须全力做好追溯体系建设,确保成功。
 
  三、实施进度和任务安排
 
  2007年溯源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如下:
 
  (一)筹备阶段。
 
  1.时间:1月1日至4月30日。
 
  2.主要工作。
 
  (1)基础信息网络化管理。
 
  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我市应通过动物防疫溯源网站管理和维护基础信息,各区县机构具体负责县乡两级的区划、机构、人员和规模场数据的维护。
 
  (2)建立设备配发与管理制度。
 
  责成市畜牧兽医总站完成设备配发和管理制度的制订,明确设备领取程序、设备资产管理制度、人员权限管理规程、设备维护与保养规程、设备维修程序等内容。
 
  (3)设备采购和配发。
 
  我市溯源设备将分三批配发。第一批250套设备于3月15日到货,发放到平谷区先行试用;第二批1417套于4月15日到货,发放到其它13个郊区县;第三批设备800套将于9月份配发。
 
  第一批和第二批设备主要满足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需要,对于市县两级机构只发放给一线工作人员,对四城区和大型规模场和屠宰场也配发少量设备;第三批设备将全部发放到防疫重点地区的村级防疫员。
 
  市畜牧兽医总站具体负责全市溯源设备的采购和配发工作。一是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做好打印机、SIM卡、IC卡等配件的采购;二是配合供应商将人员身份和权限等信息定制到溯源设备;三是制定全市设备领用管理制度;四是制定全市溯源设备配发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协调做好区县监督所、公路检查站和屠宰场设备的配发工作。
 
  (4)人员培训。
 
  配合设备配发,我市拟开展三个阶段培训。
 
  第一阶段培训于3月份举办,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信息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代表和平谷区的县乡两级全部兽医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基础信息管理、防检监信息管理、人员权限管理、标识管理、设备使用等。
 
  第二阶段培训于4月30日前举办,由各区县自行组织,参加人员为县乡两级机构领导和辖区兽医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与第一期相同。参加第一阶段培训的区县技术人员将作为主要师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第二阶段培训。市农业局将对此提供技术支持,并随设备配发培训教材。
 
  第三阶段培训将于9月中下旬举办。培训主要针对村级防疫员展开,主要内容包括标识佩戴和免疫信息输入。
 
  (5)标识发放登记。
 
  市畜牧兽医总站要做好标识订购调拨工作。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畜禽标识的签收和发放登记工作。在设备配发之前,要登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www.cadc.cn)来维护标识签收和领取信息。
 
  (二)试运行阶段。
 
  1.时间:5月1日至 6月31日。
 
  2.主要工作。
 
  (1)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市畜牧兽医总站提出动物防疫环节工作制度的讨论稿,具体包括:基础信息维护、标识管理、标识佩戴、疫苗注射、防疫信息输入等内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动物检疫监督环节工作制度的讨论稿,具体包括:产地检疫、运输环节监督、产品检疫等内容。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由相关单位印发。
 
  (2)防疫环节试用。
 
  市畜牧兽医总站组织做好全市防疫环节试用工作,具体要求为:对猪、牛、羊全面采用二维码标识,新型畜禽标识推广率达到95%以上,并实现标识签收、发放、佩戴等信息网络化管理;将口蹄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疫病免疫信息90%以上输入系统;保证市县乡三级防疫人员全部熟练掌握专用设备在防疫环节的使用方法;指导规模场做好防疫溯源数据的输入,保证规模场开展面达到100%。
 
  (3)检疫环节试用。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做好全市检疫监督环节试用工作,具体要求为:本市饲养的猪、牛、羊动动物出栏时,如果没有佩戴新型畜禽标识,则检疫人员必须责成防疫人员补打标识;产地检疫时,首先要采用专用设备扫描标识的二维码,并查询标识佩戴和疫苗免疫记录,对检疫合格者出具机打检疫证,并通过无线网路将数据上传;在屠宰检疫时,须使用专用设备查验产地检疫证,并出具产品检疫证。屠宰检疫人员还须做好标识的注销工作。
 
  通过培训和试用,保证检疫人员全部熟悉专用设备在检疫环节的使用方法;采用专用设备出具产地检疫证的动物数量达总检疫数的95%以上,对本市出栏动物采用专用设备完成产品检疫的比率达到90%以上。屠宰检疫标识注销率达到屠宰量的75%以上。
 
  (4)监督环节试用。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采用溯源专用设备对佩戴新型畜禽标识的动物进行查验,并检查其产地检疫证;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动物产品,应扫描检疫证以查验其检疫情况。
 
  (5)做好各环节衔接与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动物标识溯源体系将防疫、检疫、监督等环节的信息有机整合,所以在工作中要注意各方面的衔接和各部门的配合。
 
  (6)完成省级数据中心招标工作。
 
  市畜牧兽医总站应于5月份开展省级数据中心设备招标工作,保证设备于6月25日之前到位。
 
  (三)正式运行阶段。
 
  1.时间:7月1日至10月31日。
 
  2.主要工作。
 
  (1)溯源规范化管理。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要求,使动物标识溯源项目管理、防疫检疫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等不断规范。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各区县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各工作环节有章可循。二是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各区县做好自查和业务数据分析工作,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监督所每月要做好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三是加强考核和评审,市农业局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调研,督促做好溯源工作。
 
  (2)全面开展数据采集和全程溯源工作。
 
  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和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只允许佩戴牲畜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届时由外埠进京的家畜将全面佩戴牲畜标识,各区县可根据标识的唯一性编码追溯动物原产地。经过两个月的试运行,我市饲养的家畜不仅佩戴了标识,而且录入标识佩戴、免疫、检疫等信息,可以开展全程的追溯。
 
  (3)省级数据中心建设。
 
  市畜牧兽医总站要于8月底前完成省级数据中心的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网络接入、人员培训等工作,保证9月初能正常接收数据。
 
  (四)总结验收阶段。
 
  1.11月10日之前,各区县完成溯源项目总结。
 
  2.11月15日之前,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完成防疫和检疫监督方面的总结。
 
  3.11月30日之前,完成全市动物标识溯源项目的考核验收。
 
  4.12月15日前,市农业局完成全市动物标识溯源项目总结,并提出2008年溯源工作计划。
 
  四、保障措施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范围广,动员人力大,技术要求高,工作程序严谨,必须按计划按步骤有保障地推进。为了使该项目能如期完成并长期正常运行,应在以下几方面给予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县两级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农业部要求,市农业局成立了“动物防疫标识溯源试点”领导小组,机构人员设置如下:
 
  组  长: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亚清同志。
 
  副组长:市农业局计财处处长孟建洲同志;
 
  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处长陶志强同志;
 
  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王滨同志。
 
  成  员: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市畜牧兽医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防疫和检疫监督两个实施组。
 
  防疫实施组:
 
  组  长:市畜牧兽医总站站长韦海涛同志。
 
  成  员:市畜牧兽医总站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耳标和溯源设备的定货和发放,实施饲养环节溯源管理和强制免疫,并录入相关数据。
 
  检疫监督实施组:
 
  组  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全录同志。
 
  成  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监督环节的溯源工作,组织相关数据的识读和录入,并依法开具机打检疫证明。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组织管理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经费保障。
 
  市财政已承担了省级数据中心建设、畜禽标识采购和试点期间溯源设备采购、师资人员培训等经费。从2008年开始,市县两级机构要力争将溯源业务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的经常性预算项目,以保证数据中心运行。
 
  (三)法律保障。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将动物标识溯源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
 
  (四)制度保障。
 
  为确保动物标识溯源工作顺利实施和规范操作,农业部即将出台《耳标定购、生产、发放、使用规范》、《识读器等溯源设备定购、生产、发放、使用、管理规范》、《防疫、检疫、监督三大环节在溯源方面的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我市也将制定全市人员培训、设备配发等相关的制度,各区县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
 
  (五)技术保障。
 
  由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具体负责技术培训、咨询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检疫监督环节的技术支持。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存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动物标识溯源设备的升级与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等提供保障。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关于推进北京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农兽医字〔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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