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 (辽市监发(2018)1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 (辽市监发(201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5 14:54:49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7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部署,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市监发(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11-30 生效日期 2018-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部署,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事项。具体的产品范围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
 
    各市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的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办理审批,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四、简化撤证程序
 
    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简化撤证程序,撤销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推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
 
    鼓励有条件的市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并推送至企业,企业可以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告知承诺改革,是落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措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配套建设。各市局要适应改革工作要求,在推进“一网”建设同时,积极优化审批系统,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为告知承诺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撑。各地要加强行政许可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人员专业培训,树立服务意识,提升专业素养,履职尽责,保障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和宣贯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告知承诺改革的主要内容,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反绩。各市要及时总结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对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重大间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反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975)
法规解读 (295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