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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安委办〔2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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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4 10:47:27  来源: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5017
核心提示: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安委办〔2015〕58号
发布日期 2015-08-07 生效日期 2015-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精神,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深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制定本细则。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细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也可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办法,开展创建。
 
    (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七)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八)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行业的条件要求在有关社团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具有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中审查确定。
 
    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九)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评审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十)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自评工作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同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自评达标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
 
    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一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二级或一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三级或一级、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自评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三类(含)以上水平。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二类(含)以上水平;
 
    (3)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4.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提交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3.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三)公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等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制作发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制作发放,由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
 
    2.证书和牌匾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统一监制、统一编号,有效期为3年。(证书样式见附件3、5,牌匾式样见附件4、6)。
 
    (五)撤销。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并且不应再由原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一级企业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达标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章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一)评审组织单位。
 
    1.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能力的技术支撑单位中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主确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3)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4)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评审能力和水平;
 
    (5)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6)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评审单位。
 
    1.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向社会公告,并统一管理。三级评审单位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主确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二、三级评审单位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等认定其评审范围。
 
    2.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市(区)范围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一级评审单位也可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所有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3.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评审工作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二级评审单位需有15名以上专职评审人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人员;
 
    (5)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4.评审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具体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4)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5)每年1月15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送工作总结;
 
    (6)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
 
    (7)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必须至少每3年参加一次标准化继续教育,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1.评审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以上学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评审专家。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以上学历并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是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3.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相关材料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汇总后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在评审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评审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以保障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责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的监督抽查,对要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达标企业自评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准确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标准化建设全面深入开展;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
 
    4.各级安委办要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县级安委办每季度要向市级安委办、市级安委办每半年要向省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7)。
 
    (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
 
    1.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工作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2.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2)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3)由其评审的标准化达标企业被发现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4)抽查发现不再具备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条件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行为的。
 
    (三)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建议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是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的,清理出专家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2〕9号)、《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陕安监管发〔2011〕43号)、《陕西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陕安监发〔2011〕128号)、《陕西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陕安监发〔2012〕59号)、《陕西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陕安监〔2013〕58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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