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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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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4 10:51:54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为规范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3〕41号
发布日期 2013-12-10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写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三)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以及上级和相邻地区可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四)简明易行。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使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及响应、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等。
 
  (五)恢复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通信、交通、技术保障等。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及责任、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第十条 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注重从突发事件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
 
  第三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与预案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等;按目的与作用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主办单位应当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报。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完善。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培训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编制工作指南、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及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 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预案规划、编制、评估、修订、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应急管理方面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并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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