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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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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1 11:16:43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加强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许可工作质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转变机关职能,促进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承担行政许可责任,推进依法行政。
 
  (二)推动深化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有更多的许可事项委托基层安监部门实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委托许可实施的程序、内容、监管要求,强化行政许可责任,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我局现有委托许可实施工作要求分散于每一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规定之中,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总体性的规范;同时,也没有对委托许可办理、许可撤销、注销与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及其许可责任等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另外,近年来委托许可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加,亟需进一步明确受委托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有效减少行政争议,预防行政风险。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第二条中关于受委托方。除了市、县安监局外,还增加了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等。主要是根据深化改革的实际,有的地方设立了综合行政审批部门集中统一负责当地的行政审批工作,为确保委托许可工作的落地,需要予以明确。
 
  (二)第六条中关于委托实施许可项目。现省局已委托实施的项目有: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此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具有特殊性,但是委托办理的撤销、注销与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责任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规定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政策要求,以及市县安监部门实际实施受委托的许可工作情况,可以及时调整委托内容。
 
  (三)关于办理程序。一是结合网上审批中有的地方没有及时在网上办理办结手续,同时,针对商事改革、联合审批等网上工作要求,明确要求受委托方要有专人负责政务服务网上审批工作,及时办结许可手续,做好与相关部门工作无缝对接。二是紧密结合省政府提出的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在《办法》中体现相关要求,受委托部门可以采取快递送达文书等方便快捷的送达方式。三是关于重新申请。申请人超过有效期限提出申请延期许可的,按重新申请处理,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安,严格依法许可。四是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出具书面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且载明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四)关于行政许可责任。一是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实际工作中由省局牵头和统筹的前提下,明确要求受委托方承担具体工作,进一步强化受委托方严格履职意识,强调权责一致,增加受委托方责任。二是关于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因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方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方及有关责任人追偿。
 
  (五)关于报备。为加强对受委托方的监督,规定了在办法第八条中对不予许可事项和第十七条中实施暂扣的行政处罚,要求受委托方在10日内向委托方报备。
 
  (六)其他内容说明。对于电子印章、内部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期限、变更许可内容重新补办证件、遗失补办证件、档案管理、事后监督措施等均做了具体规定,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各个环节内容,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同时,为精简文件内容,对于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且普遍认知的内容,《办法》予以简化规定或不再重复引用上位法规定。
 
  三、施行日期说明
 
  《办法》施行日期是2017年4月1日。主要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改革要求;补足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短板;适应简政放权改革进展,加快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办事“跑一次”改革要求,服务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尽快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委托 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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