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新安〔201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新安〔201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05:04: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154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安〔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2018-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中央驻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18年,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自治区奋力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关键一年。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进一步增强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亲自抓在手上,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听取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制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体措施,层层压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提升重特大事故防范水平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有效的安全风险辨识方法,在车间、班组、岗位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节和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落实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要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责任,以道路交通、消防、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旅游、特种设备、工贸、农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制定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及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管控措施,认真梳理和分析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风险、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天气气候特点等,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并全面落实有效管用的防控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时限和整改要求。要及时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等强制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彻底治理。各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安排专人严盯死守,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严密的治理方案,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迅速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领域和风险隐患集中的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2018年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新安〔2018〕2号)部署,承担16个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任务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内容标准,明确治理任务要求,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检查组,定期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提升基层治理隐患水平。要按照《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持续深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逐项抓好落实,确保治理任务任务按期完成。要摸清油气输送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现状,对风险高后果区实施重点监管,坚决防范因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不到位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其他部门单位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风险部位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效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行动。要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暗查暗访,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频次,特别是对安全生产任务重、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业要采取重点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回头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每一起非法违法行为、每一项事故隐患都要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规范下达执法文书,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做到应查尽查、应罚尽罚。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水、停供火工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要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介入安全执法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事故处理,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力度,通过事故查处,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七、加强应急管理,提升防范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增强应对重特大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要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及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各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事故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