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每三年左右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一轮巡查,实现巡查“全覆盖”。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下简称巡查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年度或者重点时段确定的工作任务,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督促被巡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被巡查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巡查组人员组成及选配条件
(一)巡查组每组6-7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人员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抽调,巡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丰富的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可聘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专家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选定。
(二)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巡查组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举措落地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情况。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点行业领域治理,职业危害防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建立实行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等情况。
(七)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建设和信息核查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巡查组应结合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部门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查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地区、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部门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四)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延伸巡查。每个地州市延伸巡查不少于10个部门、2个县级政府、2个乡级政府、6个企业。每个自治区部门延伸巡查不少于5个机关处室、5个基层单位或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六)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七)公布巡查组举报联系电话及邮箱。
(八)自治区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巡查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
(二)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三)组织巡查组成员培训,掌握巡查工作有关内容、标准及要求等。
(四)进驻被巡查地区、单位向被巡查地区、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和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巡查工作。
(五)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反馈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信访举报等需要立即处理的事项。
(六)对一个地区、单位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巡查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审定。巡查组根据审定后的报告,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八)被巡查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巡查组反馈意见当中所列问题和隐患,提出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巡查结果运用: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巡查结果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自治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提供依据;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纳入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巡查结果作为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应当进行分类处置,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被巡查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具体情况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对巡查地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巡查组应认真提炼总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以适当形式进行复制推广。
(四)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将巡查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巡查工作保障: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巡查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
(二)保障巡查时间。每个地州市巡查时间不少于10天,每个自治区部门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根据具体情况可延长巡查时间。
(三)实行警示约谈。对巡查发现突出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况,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当地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四)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对所有问题的处理实行闭环管理。
(五)各巡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纪律要求:
(一)巡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
(二)巡查工作人员应保持求真务实作风,做到敢于担责,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如实反映被巡查单位工作情况。
(三)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妥善保护反映问题人员的信息。
(四)被巡查地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查,如实向巡查组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认真整改巡查发现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