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自治区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二)各地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必要时,可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地州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级约谈。
第四条 约谈条件和内容。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约谈,主要包括:
1.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及整改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辖区内一个季度连续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控制考核进度,或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约谈,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2.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3.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
4.事故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5.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对在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或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制定方案整改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
1.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采取的对策措施;
3.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
2.采取的对策措施。
(五)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导致群众群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
1.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
2.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
3.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情况。
(六)对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一年内被上级安委会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且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约谈,主要包括:
1.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
2.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七)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安委会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条 约谈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约谈小组负责实施。根据情况可邀请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新闻媒体参加约谈。必要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约谈。
约谈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根据约谈需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向自治区安委会分管领导提出约谈建议。
(二)约谈建议批准后,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注明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四)约谈应当形成约谈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在收到会议纪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约谈涉及整改措施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总工会。
第八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资格,并抄送相应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九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者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地州市安委会要参照建立本级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