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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安〔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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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16:22:4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887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人员能力水平,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安〔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07-02 生效日期 2013-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区企业,中央驻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人员能力水平,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创新安全培训工作思路,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核心,有效发挥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
 
    2.工作目标。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到2015年底,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明显提高。
 
    二、夯实安全培训工作基础
 
    3.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与生产经营活动一同部署、落实、检查、考核。企业新上项目必须专门安排培训经费,足额支付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实施长期委托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取证后任职(上岗),定期参加再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定期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对转岗、“三违”和离岗重新上岗人员需进行专门培训,班组长每年轮训1遍。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企业必须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定期考核奖惩机制。
 
    4.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岗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5.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6.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7.建立健全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严格落实班前师傅带徒弟安全培训制度。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有针对性地对徒弟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笫一道防线。确保徒弟按规程作业,实习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对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加强安全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8.强化政府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落实以“—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及负责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外来务工、农民工培训等必培内容之一。要将地(州市)主要领导纳入安全培训范围,做好新任地(州市)以下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地(州市)、县(市区)安监局长的专题培训,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定期分析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应对措施。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9.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培训。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至少进行80学时的培训,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每年对不同专业(或行业)在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进行至少24学时的专业培训。
 
    10.加快推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根据需求规划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经济发达、工矿商贸企业多的地区、县市应成立培训机构。合理布局南疆地区的安全培训机构。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建设一批具有仿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基地。
 
    11.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各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选聘、考核和竞争上岗制度,注重吸纳专业对口、经验丰富和热爱安全培训事业的优秀教师,优化师资队伍的专业和年龄结构。专职教师每年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类学术交流。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12.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安全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对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获得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安全监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考试费用。继续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安全工程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培训班。
 
    13.加快安全培训教材与考试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组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编译出版安全生产少数民族语言培训资料,为少数民族群众从事安全生产提供学习和培训教材。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全区计算机考试点和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摸拟考试系统。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发证管理。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14.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可按2.5%提取,保障安全培训需求。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要按保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将市(区)、县(市、区)以及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各级财政要在每年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同级政府及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的资金项目。
 
    四、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15.严格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自治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各地、州、市每半年至少开展l次以上的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16.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17.加强安全培训舆论监督。要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落实奖励举报生产安全培训隐患制度,提高职工维权意识。支持新闻媒体对严重忽视安全培训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曝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培训工作的氛围。
 
    五、加快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
 
    18.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利用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建立的课程“超市”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推行自主选学。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19.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区安全培训数据共享。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20.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2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26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培训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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