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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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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10:04:5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1100
核心提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7-02 生效日期 2018-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8-1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宁安办〔2023〕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区属和中央驻宁有关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逐步在全区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社会安全发展保险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强制实施安责险,进一步完善全区安责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实施范围、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
 
    (一)实施范围。在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力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区属和中央驻宁企业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要求,积极参与安责险工作,切实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自治区安监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发改委、宁夏煤监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安责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安责险工作推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全区安责险工作。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运行模式。按照专业化、透明化原则,由通过公开比选方式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和获得共保体资格的承保人共同承担协助开发保险产品,建立安责险信息系统并对承保理赔、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安责险数据等任务。
 
    全区安责险的实施采用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费率机制、统一的赔偿标准、统一的理赔流程、统一的服务体系和统一的事故预防的“六统一”运行模式,实行全区统保,参与统保工作的保险机构应统一服务标准,保障统保工作的服务质量。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企业请求安责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责任限额。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障额度和选择附加险种,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三)保险期限。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区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自治区安监局、宁夏保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的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五)保费缴纳。企业原则上应以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在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之前,可继续使用现行的安责险产品投(续)保;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后,必须按新的产品投(续)保。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推广和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向企业宣传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施。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安排,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及宁东管委会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组织本行业、本地区相关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保险承保人(共保体)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拓展业务,全面做好承保工作。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行业可在先行局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加强评估,认真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评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安责险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各行业的工作推动和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通过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引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在全区各个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责险,助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承担全区安责险的承保人(共保体,下同)应按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0%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全区实施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事故记录和等级:对于新投保安责险的企业,投保企业上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首次投保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上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首次投保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首次投保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首次投保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2.安全管理水平:
 
    (1)投保企业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2)投保企业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
 
    (3)投保企业被评为自治区级(行业领域)及以上、市(地)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5%。
 
    3.双预防体系建设情况:投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自治区、市、县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未树立标杆企业的行业领域由相关部门根据“双体系”建设情况确定)。
 
    4.诚信体系建设情况:投保企业被纳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自治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被纳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5.赔付率:续保的投保企业上一保险年度内未发生赔付事故的(赔付率为零),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虽发生赔付事故,但赔付率不高于100%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浮动;赔付率高于100%,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0%。
 
    承保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投保的,可按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费率调整标准执行。
 
    (三)健全承保理赔服务机制。承保人应积极开拓安责险业务,对应投保企业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实施范围内任何企业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承保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保人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并严格依据保险合同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为企业提供理赔服务。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发建设自治区安责险信息系统,由通过公开比选方式引入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各级安监、相关部门及投保企业可以分级查阅相关信息,并应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承保人应与自治区安责险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对接,办理企业投保业务时,按照信息系统有关规范要求完整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企业。各地应当及时公布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强化约束手段。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企业安全投入是否到位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健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将安责险强制实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建立承保人资格考核机制,对承保人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每年底对承保人资格进行调整充实。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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