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巡查组:
为规范巡查工作,强化对巡查组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巡查组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也请被巡查单位按照行为规范要求对巡查组工作人员严格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 0951-8622007
举报邮箱:aqxcbgs@ 163.com
附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
一、不准接受被巡查对象的宴请和参观、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被巡查对象钱物及馈赠;
三、不准借巡查之机在被巡查对象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和个人影响,为被巡查对象说情;
五、不准通过被巡查对象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不准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巡查公务;
七、不准干预被巡查对象的日常工作;
八、不准巡查组成员未经巡查组组长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向被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意见;
九、不准私自泄露、散布、截留信访举报信息;
十、不准向被巡查对象提出其它违反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