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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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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09:57:5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702
核心提示:为规范巡查工作,强化对巡查组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巡查组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也请被巡查单位按照行为规范要求对巡查组工作人员严格进行监督。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05 生效日期 2018-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
 
五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巡查组:
 
    为规范巡查工作,强化对巡查组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巡查组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也请被巡查单位按照行为规范要求对巡查组工作人员严格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  0951-8622007
 
    举报邮箱:aqxcbgs@ 163.com
 
    附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
 
    一、不准接受被巡查对象的宴请和参观、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被巡查对象钱物及馈赠;
 
    三、不准借巡查之机在被巡查对象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和个人影响,为被巡查对象说情;
 
    五、不准通过被巡查对象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不准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巡查公务;
 
    七、不准干预被巡查对象的日常工作;
 
    八、不准巡查组成员未经巡查组组长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向被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意见;
 
    九、不准私自泄露、散布、截留信访举报信息;
 
    十、不准向被巡查对象提出其它违反规定的要求。
 地区: 宁夏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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