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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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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08:46:36  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浏览次数:929
核心提示:为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12-18 生效日期 2009-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2-27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安监总办字 [2005] 139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瞒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行为人及相关内容等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 (2009)31号)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受理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受理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当接受移交的部门不得拒绝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安全监管等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制定受理举报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由县级以上安委办统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 0851-6891048,传真号 : 0851-6826712,电子信箱 : www.gzaj.gov.cn/jzxx/,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2号,邮政编码: 550004。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的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查处理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各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举报事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 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各市(州、地)核查处理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
 
    (二)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30日。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外项目) ;
 
    (二)举报瞒报谎报死亡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企业生产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 500元至 5000元的奖励(由上级部门直接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上级部门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一)对安全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人民币 500—2000元奖励;
 
    (二)对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 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瞒报谎报的举报,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 10人以上 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举报,给予人民币1500—2000元奖励;对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举报,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举报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但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要确保举报人安全。
 
    第十一条  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举报受理单位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当年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由举报受理单位从当年行政事业费中垫支,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费,财政部门将该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要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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