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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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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08:40:47  来源: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浏览次数:67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贵州省的实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12-10 生效日期 2009-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贵州省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行政执法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监管机构与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及规程,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促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鼓励基层和群众发挥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和有关部门积极性;坚持当前建设与长远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一是加强法制建设。省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规章,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推行制度化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确保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落实。严格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项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度化监督检查;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行制度化监管,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等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三是整顿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公检法、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严格危险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行政许可行为,严把准入门槛。禁止新建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从严审批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关闭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小矿山、小作坊。
 
    2、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定出台《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和任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程序规范,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按计划、按工作方案执法;建立公开、公正的执法效果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互查,对各地制定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科技研究,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规范。一是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科技研究。二是通过推进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三是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煤矿:推广壁式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顶板金属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非煤矿山:井工矿山推广机械通风,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方法。危险化学品:在油(气)站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材料等新技术新装备,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烟花爆竹: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引入安全实用的新型机械化生产装备。四是督促各工矿商贸企业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为抓手,带动实现工矿商贸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动态达标。五是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建设经验,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4、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加快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步伐。依托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把标准化工作与各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备案制度、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注重先进典型的引路作用,推动本地区和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建设
 
    1、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执法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2、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的经验,创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新路子。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委托乡镇(街道)履行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
 
    乡镇(街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村(居委会、社区)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3、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方案的制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合理确定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做到综合监管不越位,行业监管不缺位、不错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推诿、不扯皮,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4、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一是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协调争取,着力推进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乡两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安全监管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增强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二是产煤县、乡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和农村消防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安监办、安监站、安监所等)。三是加强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四是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行政村(居委会)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加强对本村(社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五是研究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5、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的市(州、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的建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在抓好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的同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6、大力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市(州、地)必须100%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管理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大力推进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培训和预案演练,着力提升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三)安全生产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委会职能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地方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上一级安委会报告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地区要向省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多个领域的联合执法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运输、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威性和有效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从乡镇开始,按月逐级上报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按照分级、分行业、分部门管理权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要求,抓紧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体现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抓工作、抓落实的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既注重考核完成指标等方面的显绩,又注重考核抓工作、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坚持有奖有惩、奖惩分明,促进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或奖励。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企业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挂钩,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深入学习和全面推进《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0号)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的贯彻落实。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和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带班制度。
 
    5、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从守法层面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树立典型,推行企业安全承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曝光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及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6、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逐级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举报处理制度和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
 
    7、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戒勉谈话、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8、积极探索建立用工作保证目标实现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用工作保证目标实现的工作机制,坚持把安全生产事前防范和预警、事中的隐患治理和排除、事后的抢险救援并重结合;把安全生产打基础强基层工作与专项治理行动并重结合;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和隐患排除并重结合;把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强化与控制考核目标的完成并重结合;把安全生产日常基础工作的落实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到位并重结合,通过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在全面展开、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前提下,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农村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力求取得成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整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全面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地区: 贵州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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