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督促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负责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提出巡查工作计划和建议,经省安委会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并实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全覆盖”。
第四条 巡查对象主要是市、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第五条 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巡查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落实省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7、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8、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9、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七条 巡查工作由巡查组具体落实,每次巡查可组织一个组或多个组进行,巡查组数量根据每次巡查的专题、内容、任务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巡查组一般每组5-7人,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厅级领导干部任组长,或刚退出领导岗位的厅级领导干部为组长,处级领导干部任副组长,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或相关业务工作的处科级干部、工作人员或安全生产专家为成员。
第九条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检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
7、省安委办要求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1、省安委办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委会提交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由巡查组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6、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办审核;
7、省安委办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报送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巡查组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和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开展巡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在省安全监管局预算中统一列支。
省安委办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巡查组对巡查工作过程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和现场检查的重要及关键环节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办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