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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黔环通〔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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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7:17:03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3447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结合近年来贵州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黔环通〔2018〕110号
发布日期 2018-06-07 生效日期 2018-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贵州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清单
 
    2.贵州省政府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清单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结合近年来贵州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一)企业事业应急预案备案范围。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特别是对于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企业,在环境敏感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周边、人群聚集区、沿江沿河、跨行政区周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污水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运营的企业,工业园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环境风险源等级为一般、较大的单位,由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属地环保部门参与。环境风险源等级为重大和跨越省、市(州)行政区域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由省、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预案备案管理。待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源管理系统建成后,将实行统一电子化预备案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交文件。应急预案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科学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另增加专家确认的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修改说明表,执行“5+1要件”形式审核备案。
 
    (四)备案时限。企业事业单位应在签署发布(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到环保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评审要求。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省内公开发布的省、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重大风险等级、工业园区以及涉及跨省、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案,均须有5名(至少3名以上省、市(州)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参加评审;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一般和较大风险等级的预案须有3名(至少2名以上省、市(州)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奇数。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可邀请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参与评审。
 
    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对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进行查看核实。一般环境风险源企业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具体评审方法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文件执行。
 
    (六)应急预案修订。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自2018年3月实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的附录A及附录B同时废止。企业在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时,按照《指南》的程序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方法》实施风险等级划分。
 
    2.对于环境风险等级变化(环境风险物质、周边环境风险受体、企业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应急监测预警、应对流程和措施、重要应急资源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的、环保部门在管理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提出需要修订预案的,应及时修订,并按新编制预案程序进行。
 
    3.对于已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进行备案的企业,无以上重大变化,且近三年内无因违法排放污染物或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受到环保部门处罚,对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工作可适当简化,不需要变更备案,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实后向市州环保部门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提供以上无重大变化的承诺函;
 
    (2)应急演练证明材料(重大环境风险源每年1次);
 
    (3)近三年内无因违法排放污染物或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承诺;
 
    (4)企业需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对企业自身环境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分级,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当地环保部门代表对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和应急应对措施进行评估,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有专家签名的审查意见;
 
    (5)预案修订变更内容前后对照表。
 
    (七)环境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一是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环评批复环境保护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企业日常环境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每年3月底前发布辖区内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三是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及时汇总辖区内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对预案进行动态管理。四是市(州)级环保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辖区内重大风险企业应每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五是新建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必须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并备案。
 
    二、完善政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黔府发〔2016〕31号)要求,2018年11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1号),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并定期开展演练。省环保厅将选择优秀预案汇编成册,进行推广。
 
    (三)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各级工业园区风险评估,编制《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应急预案参照企业应急预案进行编制和评估。
 
    (四)按照“三年一修编”的要求,及时修订本辖区政府和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类应急预案。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汇总本辖区内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备案清单,对预案进行动态管理。各类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以政府发文编号为准。
 
    各市(州)环保部门汇总辖区内应急预案,于2018年7月底前将以上工作开展情况、《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电子档、附件1、附件2报省环境应急中心。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附件2报省环境应急中心。
 
    附件:1.贵州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清单
 
    2.贵州省政府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清单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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