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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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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7:20:19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04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44号),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等制定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2-18 生效日期 2017-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黔南州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44号),省环境保护厅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环境风险的有效经济调节手段,创新环境风险管理的具体方式。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是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和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重要方式。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能够减轻企业在意外事故中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企业无力救助而使受损害者无法获得赔偿,让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群众尽快得到救助;有利于政府增强处理环境风险事件的调控手段,加强抗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缓解环保压力。既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险赔付可以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赔偿和人身补偿,并协助政府进行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有效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为目的,推动环境管理转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降低企业环境风险方面的社会管理功能;以创新保险经营模式(产品、服务、理赔等)为手段,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与保险机制协调发展的新道路。按照“积极稳妥、合法有序、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规范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的总体要求,先重点后一般、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扎实推进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三、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
 
    (一)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或者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的;
 
    (二)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的;
 
    (三)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
 
    (五)使用II类工业固体废物渣场或尾矿(渣)库的;
 
    (六)近五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各市、州(含贵安新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环境风险防控、公众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将其纳入环境高风险企业范围:
 
    (一)环境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等级为重大环境风险的;
 
    (二)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四)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的;
 
    (五)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或者从事铅酸蓄电池、化学药品原料药、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皮革鞣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试点工作步骤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2月)
 
    省环保厅、贵州保监局制定《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导遵义市、黔南州、贵安新区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试点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遵义市、黔南州、贵安新区按照本辖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组织试点范围内的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保险责任范围、费率签订保险合同。省环保厅、贵州保监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试点结束,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情况。
 
    (三)推广阶段
 
    在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环境保护法》修订情况,适时推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合法、规范、完善、有序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各市、州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纳入日常工作予以安排,推动形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企业依法购买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积极参保。
 
    五、保险模式及责任范围、费率和出险理赔
 
    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及服务系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组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共保体或选择承保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评估、保险费率及赔偿限额、出险理赔等按省环保厅、贵州保监局《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黔环通〔2014〕166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制度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4.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肇事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高环境风险、较高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环保监管,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肇事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激励措施
 
    1.环保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实行参保企业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污染治理、风险源整治、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工作上对参保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将风险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同时作为企业参与各类创先评优、ISO14000认证、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领导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确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企业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法律义务,积极协调、支持投保企业及时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及相关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保险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行为,推动相关保险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三)相关保险企业要把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宣传和培训,让购买保险的企业了解环责险。认真贯彻落实省环保厅、贵州保监局印发了《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切实做好承保前的企业风险状况评估和承保后的跟踪检查,规范保险行为、改善保险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相关投保企业要提高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认识,健全完善防范、控制环境风险的管理机制,通过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严格防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大力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进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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