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基层执法工作,市局先后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京安监发〔2015〕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京安监发〔2016〕19号),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的相关处罚条款设定了统一裁量基准,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近日,市局结合全国人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北京市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法》、总局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的修改、新颁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执法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先前颁布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修订工作,修改、新增了部分法规条款,编制了现行有效的34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由裁量基准。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京安监发〔2015〕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京安监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联系人:戴贺霞;联系电话:8801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