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3月7日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布鲁氏菌病、包虫病,免疫地区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口蹄疫、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保障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按照职责分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确定计划免疫病种,并制定本辖区的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及供应管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本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要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积极推进疫苗网络化实时管理,严格规范疫苗采购供应和使用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进一步建立完善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严格落实疫苗使用台账制度,以及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明确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进有关工作,确保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全面实现“先打后补”。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免疫技术培训。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盟市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盟市、旗县要逐级及时做好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旗县级要组织做好苏木乡镇及嘎查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病和人员感染。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建立台账,登记造册,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六)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各地要对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切实做到苏木乡镇兽医站、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自治区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 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疫苗企业疫苗免疫效果及售后服务评价制度和诚信记录,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其他
(一)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等疫病免疫,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炭疽、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疫病免疫,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和《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二)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包括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结合自治区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调整本计划。
附件:1.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3.布病免疫技术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5.包虫病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牛、骆驼、鹿和边境旗县羊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和其他地区羊使用口蹄疫O型疫苗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免疫和种畜免疫
成年畜每年至少免疫两次,应按照免疫情况合理安排免疫时间和免疫程序。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奶牛免疫
奶牛一年免疫三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排出免疫时间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保证做到三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报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六)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3
布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严格执行布病防控技术规范,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和非免疫地区牛羊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旗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免疫程序
免疫地区要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工作(免疫6月以上和未免疫)相衔接的免疫方案,以旗县为单位,对上一年度冬羔实施春季集中强制灌服免疫,对除种畜外的其他牛羊在7-9月份实施集中强制灌服免疫。对新生和补栏的牛、羊及时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点内所有健康牛和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和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氏杆菌病活疫苗(S2株);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免疫政策调整可使用其他疫苗。
五、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逐头只灌服免疫。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新生和补栏的羊只进行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对新生羔羊1月龄时和新补栏羊只及时开展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5
包虫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苏木乡镇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在秋季集中实施免疫。对首次免疫的新生羔羊、补栏羊在30天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羊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