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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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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19 08:25:42  来源: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249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湖北省落实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16 生效日期 2019-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1、湖北省生猪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表
      2、湖北省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统计表
      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责任单位和联络人员名单
      4、市(州)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情况统计表
      5、市(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6、市(州)经审核予以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7、市(州)经清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企业名单
(官网附件无有效链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落实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6日
 
  湖北省落实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落实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
 
  神,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推动生猪屠宰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落实好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全面规范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条件,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坚决取缔不达标企业,提高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水平。
 
  二、 工作任务和时限
 
  2019年5月15日前,各地要按派驻人数要求落实好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派驻工作;2019年7月1日前各地要全面督导落实好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其中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规模屠宰企业必须5月1日前开展自检;2019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生猪屠宰企业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成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派驻工作。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时限和配备人数要求,落实好官方兽医派驻工作,派驻到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不能只派不驻,要真派实驻;派驻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足额补齐人员缺口,确保按时间节点派驻到位。
 
  派驻的官方兽医要全面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尤其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毒的及时报告。要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并对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结论负责。
 
  (二)全面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尽快购买检测设施设备,培训人员,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工作要求,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三)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和保证猪肉稳定供应的要求,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的清理工作。
 
  一是要联合生态环保部门尽快主动上门查验排污、防疫等两证,要求屠宰企业提供合法的排污、防疫等两证和非洲猪瘟自检等资料;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整改达标、资料齐全的,换发新的证章标志牌。
 
  二是对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经整改达到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换发新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生猪屠宰企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深入排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公安厅关于排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鄂农发〔2019〕3号)要求,制定行动方案,会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结合正在开展的生猪屠宰企业清理工作,对已责令停业或经清理取消资质后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一律按私屠滥宰予以处理,发现有涉黑涉恶线索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推动、亲自深入督办。要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生猪屠宰资质清理工作,联合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要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查办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要将相关文件上门送达生猪屠宰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要及时向生猪屠宰企业解读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农牧发〔2019〕7号文件、鄂政办发〔2019〕23号等政策规定,引导屠宰企业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好舆论引导,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依靠当地政府,妥善处理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四)加强服务指导。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要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适时组织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帮助生猪屠宰企业提升检测能力。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我厅将视各地的落实情况,适时派出工作专班,指导推动。
 
  一是按照2018年实际屠宰量填报《湖北省生猪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责任单位和联络人员名单(附件3)请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屠管办。
 
  二是农业农村部启动两项工作周报制度,请各市州自4月22日起每周一上午12:00前向省畜牧兽医局屠管办报送上周落实情况(附件4),以便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三是各地要在4月底将本地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兽医局屠管办,有关问题和建议也请及时报送。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附件6)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附件7),请于7月1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屠管办备案。
 
  四是请各地4月25日前组织填报《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请各市州自4月22日起每周一上午12:00前向省畜牧兽医局动监处报送上周落实情况(附件5),以便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省畜牧兽医局屠管办联系人:朱全明、黄伦忠,联系电话:027-87898022、87892450,邮箱:hbtgb6789@sina.com
 
  省畜牧兽医局动监处联系人:杨光君,联系电话: 027-87310093,13971017469,邮箱:463181900@qq.com。
 
  附件:1、湖北省生猪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表
 
  2、湖北省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统计表
 
  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责任单位和联络人员名单
 
  4、市(州)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情况统计表
 
  5、市(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6、市(州)经审核予以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7、市(州)经清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企业名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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