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和旅游部关于意大利榛子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意大利榛子输华。意大利输华榛子应符合《进口意大利榛子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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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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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4-17 | 生效日期 | 2019-04-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产品及原料,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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