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11 15:55:24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1144
核心提示: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7-05-25 生效日期 1987-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于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将法规文本、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一式15份。
 
    二、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应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备案报告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印章。
 地区: 中国 
 标签: 地方性法规 备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