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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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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11 09:22:26  来源: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206
核心提示:为做好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质量,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2-12 生效日期 2014-0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郝鹏省长签署,以省政府第99号令公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办根据《办法》制定印发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办法》及《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和社会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对包括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已经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04年公布的《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文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文件质量有了较大提高,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合理不合法等情况得到明显改观。但是,随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推进,原《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定程序,以及建立“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此,《办法》的公布实施,不仅是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必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培训,认真开展好《办法》的学习宣传
 
    《办法》在2004年《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调整,明确了许多新的制度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相关负责人以及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法定和依法行政意识,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审查监督和报送备案的要求,确保《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有效贯彻执行。各市州政府、县级政府组织的培训要在《办法》实施前全部完成。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与氛围。
 
    三、落实措施,抓紧做好《办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制定主体和备案监督关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并于2014年5月底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或者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关系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备案监督关系,对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独立“三定”方案的,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无独立“三定”方案的,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该政府工作部门备案。承担备案监督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健全完善制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办法》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细化有关规定。已经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尚无相关规定或者工作机制不健全的,要抓紧制定程序规程,规范制定程序。
 
    规范制定程序的重点: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交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制定机关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2014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省政府要求对全省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制定机关对2014年3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时限要求:2014年3月至9月底前(共7个月时间),完成199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10月至12月底前(共3个月时间),完成1990年1月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14年年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清理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对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
 
    (四)扎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际,对报备要求作了如下调整:一是报备期限由原来的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备案;二是报备材料由原来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5份,改为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另外,除因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情况外,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必须在30日以上,少于30日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阐述理由,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备要求,暂缓备案登记。《办法》对报备的时间、条件、程序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报告、情况通报、统计分析、目录公布等工作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请一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邮箱:QHZFFS8252075@163.com。
 
    (五)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格式。为统一和规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备案审查相关文书格式,现将实际工作中常用的一些文书格式样本一并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实际中参照执行。(见附件)
 
    四、加强组织,强化监督,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办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核稿、运转,负责审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争议协调等前期制定程序履行情况,负责审查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制发后的报送备案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是健全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依法行政考核时,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形成督查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并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违反《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等,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请于2014年10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则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3.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4.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5.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6.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
 
    7.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8.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格式
 
    9.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通知书格式
 
    10.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专用章样本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登记流水号。
 
    第一部分为制定机关编码。由行政区域代码+政府部门机构代码组成。行政区域代码为“各级政府法制审查”的汉语拼音大写缩写(见行政区域代码表),如省级为“QHFS”、西宁市为“XNFS”,海南州、黄南州是重码,标注A、B进行区分;玉树州、玉树市是重码,玉树市标注A进行区分;杂多县、治多县是重码,标注A、B进行区分。政府部门机构代码,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为两位阿拉伯数字(见政府部门机构代码表),如政府为“00”,民政为“08”等。
 
    第二部分为登记年份。标注当年的公元年份全称,以阿拉伯数字标识。如“2014”、“2015”等。
 
    第三部分为登记流水号。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
 
    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如:省政府发布的2014年第8个规范性文件,标注为“QHFS00-2014-0008”,西宁市财政局发布的2014年第5个规范性文件,标注为“XNFS10-2014-0005”,海东市平安县教育局发布的2015年第10个规范性文件,标注为“PAFS04-2015-0010”。
 
    行政区域代码表
行政区域名称
行政区域代码
行政区域名称
行政区域代码
省级
QHFS
海西州
HXFS
西宁市
XNFS
格尔木市
GEMFS
城东区
CDFS
德令哈市
DLHFS
城中区
CZFS
乌兰县
WLFS
城西区
CXFS
都兰县
DLFS
城北区
CBFS
天峻县
TJFS
大通县
DTFS
大柴旦行委
DCDFS
湟中县
HZFS
冷湖行委
LHFS
湟源县
HYFS
茫崖行委
MAFS
海东市
HDFS
海南州
HNFSA
乐都区
LDFS
共和县
GHFS
平安县
PAFS
贵南县
GNFS
民和县
MHFS
贵德县
GDFS
互助县
HZFS
同德县
TDFS
化隆县
HLFS
兴海县
XHFS
循化县
XHFS
黄南州
HNFSB
海北州
HBFS
同仁县
TRFS
门源县
MYFS
尖扎县
JZFS
祁连县
QLFS
泽库县
ZKFS
海晏县
HYFS
河南县
HNFS
刚察县
GCFS
果洛州
GLFS
玉树州
YSFS
玛沁县
MQFS
玉树市
YSFSA
班玛县
BMFS
杂多县
ZDFSA
甘德县
GDFS
称多县
CDFS
达日县
DRFS
治多县
ZDFSB
久治县
JZFS
囊谦县
NQFS
玛多县
MDFS
曲麻莱县
QMLFS
 
 
 
政府部门机构代码表
系统名称
代码
系统名称
代码
政府系统
00
政府办公厅(室)系统
01
发展和改革系统
02
经委(国有资产)系统
03
教育系统
04
科技(知识产权)系统
05
民族宗教系统
06
公安系统
07
民政系统
08
监察系统
09
财政系统
10
司法系统
11
国土资源系统
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14
环境保护系统
15
水利系统
16
交通系统
17
林业系统
18
农牧系统
19
文化新闻出版系统
20
商务系统
21
地方税务系统
22
卫生计生系统
23
质监系统
24
审计系统
25
安监系统
26
工商管理系统
27
粮食系统
28
广电系统
29
法制系统
30
体育系统
31
测绘系统
32
统计系统
33
外事系统
34
旅游系统
35
气象系统
36
人防系统
37
邮政管理系统
38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39
国家安全系统
40
档案系统
41
城市管理执法系统
42
地震系统
43
扶贫开发系统
44
通信管理系统
45
盐务系统
46
烟草专卖系统
47
青海湖景区管理系统
48
三江源保护管理系统
49
金融系统
50
信访系统
51
公务员管理系统
52
监狱管理系统
53
1、省级有关部门为一个单位,而州、县级分设不同单位的,统一采用省级部门的编号,如建设系统中,州、县规划、房管、建筑等部门均采用建设部门的编号。
2、省级有关部门为多个单位,而州、县合并为一个单位的,采用排序为首位的部门编号,如农林局采用农牧部门的编号。
3、省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青府法审〔20 〕 号
 
    关于《×××(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章规定,我办对《×××(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20××年×月×日,省政府办公厅将《送审稿》转到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办收到后,立即组织专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对审查过程、审查依据及所做的工作作简要说明)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审稿》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审查。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三、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签署后,按照第二十条规定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对《×××(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处(局、办、室):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章规定,我处(办)对《×××(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20××年×月×日,你处(局、办、室)将《送审稿》转到我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处收到后,立即组织专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对审查过程、审查依据及所做的工作作简要说明)。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审稿》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审查。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三、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委、办、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经厅(委、办、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于文件发布后2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办、厅、局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4
 
    X X 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X府规备字〔20 〕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市(州)×年×月×日公布的《×××》(文号)及起草说明一式2份报请备案。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青海省X X委(办、厅、局)
 
    X规备字〔20 〕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厅(委、办、局)×年×月×日公布的《×××》(文号)及起草说明一式2份报请备案。
 
    ×××委(办、厅、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的必要性
 
    (包括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
 
    ×年×月,由××部门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年×月×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或者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条,不采纳×条,理由×××。(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起草说明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月×日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经本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7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青府法登〔20 〕××号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厅(局、委、办)法制机构:
 
    你单位报来的《×××》(××〔20 〕×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且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99号)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青海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青府法登〔20 〕××号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厅(局、委、办)法制机构:
 
    你单位报来的《×××》(××〔20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不予登记。理由如下(选择):
 
    一、该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该规范性文件不符合《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报备规定。
 
    三、该规范性文件不符合《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报备要求,请补正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报送登记。
 
    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通知书
 
    青府法审〔20 〕××号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厅(局、委、办)法制机构:
 
    你单位报送备案的《×××》(××〔20 〕×号)已依法受理,我办依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对该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程序(停止执行、自行改正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我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专用章样本
 
    直经:4.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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