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当前重点是落实全面监管和加快推进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加大协调,强化措施,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要突出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其规范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源头管理。
二、迅速组织开展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辖区内的养殖、屠宰、经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排查违规处理、抛弃、出售病死畜禽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依法严厉查处,严防诱发群体事件。要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规范化处理。要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排查任务要求5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要将排查情况于6月1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邮箱:jxdwwsjd@163.com。
三、加快推进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各地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切实做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27个集中处理体系的作用,对辖区范围内病死猪应收尽收、应处尽处,不留死角;已备案的21个县,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尽早投入运营,建成网络完备、工艺先进、处理彻底、运转高效的无害化处理体系。畜禽主产县(市、区)至少要建成1个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或是依托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收集处理病死畜禽。要认真落实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机制,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要督促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无害化处理档案资料,规范动物防疫从业行为。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