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赣农计字〔2018〕31号)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赣农计字〔2018〕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5 11:50:45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防止病死畜禽乱扔乱抛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赣农计字〔2018〕31号
发布日期 2018-07-24 生效日期 2018-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规范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防止病死畜禽乱扔乱抛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加快实现畜禽养殖主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全覆盖。通过近几年的全力推进,全省大部分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主产县(含畜禽养殖大县)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已经建成或备案在建。今年,有关设区市和安义、上栗、武宁、都昌、瑞昌、广丰、玉山、横峰、弋阳、余干、遂川、宁都、会昌、寻乌、金溪等15个畜禽养殖主产县要继续按照《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32号)要求,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申报项目备案建设,确保实现畜禽养殖主产县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全覆盖。建设方式可以县域为单位单独建设集中处理场,也可以与附近多个县合建区域性集中处理场。有关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积极做好相关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于8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将有关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附评审意见,一式三份)。
 
  二、加强督导,推进完善已备案建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在建项目的集中处理场技术工艺选择、生产布局、集中处理场及收集站点选址等的督促与指导,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促其早日发挥作用。对已建成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场),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指导集中处理场不断改造和提升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及其设施设备,规范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及处理操作规程,做到对全县范围内的病死猪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应核尽核,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目标。
 
  三、统筹协调,探索推进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建设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是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市要以现有建成集中处理场(中心)为依托,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协调,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有处理能力的县级集中处理场(中心)向周边县辐射建设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通过委托集中处理协议等方式,统一由集中处理场(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全覆盖。为推进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经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协商,将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纳入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范围,仍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每个通过验收并运行的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按照建设资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集中处理场(中心)建设补助标准不变,每个地方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或集中处理场(中心)建设省级财政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附件: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规范
 
  2018年7月24日
 
  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规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推进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模和选址要求
 
  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是指收集、冷冻暂存本县产生的病死畜禽,并将收集的病死畜禽转运到集中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站点。转运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各县(市、区)畜禽饲养量多少确定。收集转运中心选址由当地政府落实,应远离居民生活区、动物养殖区和水源保护地等,水、电、路方便。
 
  二、主要功能区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办公区、存储冷库区和收集车辆停放区等功能区。
 
  综合管理办公区:应建有综合管理办公用房1栋,可满足监管、办公、值守等场所需要;办公区应安装有监管系统,可实时监控全县病死畜禽收运及车辆情况,同时可实时监控病死畜禽冷库暂存及转运情况,以及转运中心环境安全情况。
 
  存储冷库区:建有独立冷库1座,容积30-50立方米,冷库密闭性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且易于清洗和消毒。冷库运行温度控制在-10℃至0℃,保证病死畜禽物料不腐败。存储冷库内可装有吊装设施,病死畜禽物料出入冷库应采用皮带式输送机装卸。存储冷库应备有发电机组1台,以备停电应急需要。
 
  收集车辆停放区:主要停放病死畜禽专用收集车辆。专用收集车辆配置数量应保证及时收运全县区域内病死畜禽,至少2辆以上(具体数量由各地根据养殖情况而定)。主要负责到各乡镇或养殖场收集点收集病死畜禽,车辆要求统一标识,密闭、不渗漏,安装有GPS定位系统、收集监控设施、冷链设施、吊装设施、消毒设施等。
 
  三、防疫消毒要求
 
  为提高防疫效果和保证生物安全,转运中心四周设计有围墙和净道与污道两个进出通道,且综合办公区与冷库暂存区之间要相对隔离,条件许可下,可建有围墙和种植树木隔离墙,起到隔离防护作用。暂存冷库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通道,配置雾化消毒器2套,消毒池1个,所有收集车辆进出暂存冷库区必须通过门口的消毒池,进行全面消毒。此外,在冷库或停车场附近还应建有车辆、收集工具等清洗消毒区,配置必要的消毒设施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四、人员防护要求
 
  从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使用专用的收集、转运工具或容器。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五、制度建设要求
 
  收集转运中心应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消毒、值守以及人员防护等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收集、转运记录和台帐等资料。有条件的,应保存运输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资料。涉及病死畜禽收集、转运的记录和台帐等档案资料至少要保存两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