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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兽医〔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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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1 02:43:54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5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控制包虫病流行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制订了《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兽医局
发布文号 甘兽医〔2016〕27号
发布日期 2016-04-05 生效日期 2016-04-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牛羊包虫病防控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控制包虫病流行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制订了《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
 
  附件1:
 
  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
 
  包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我省包虫病流行范围较广,是全国包虫病流行省份之一。2010—2015年,我省实施了包虫病防治行动计划,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包虫病流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人文环境独特,宗教习俗多样,农牧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普及率较低,动物宿主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管理难度大等因素,我省包虫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很大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牛羊包虫病防治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控制包虫病流行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加强中间宿主防控力度的综合性防控策略;以甘南牧区县和半牧区县为重点,有序推进羊只免疫试点工作;全面落实犬类驱虫、定点屠宰监管、家畜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努力降低包虫病危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以县区为单位,8个牧区县及12个半牧区县2岁以下牛、羊棘球蚴感染率控制在10%以下,犬细粒棘球绦虫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其他流行县区2岁以下牛、羊棘球蚴感染率控制在8%以下,犬细粒棘球绦虫感染率控制在2%以下。
 
  到2020年,全省包虫病达到控制标准:2岁以下牛、羊棘球蚴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犬细粒棘球绦虫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
 
  (二)主要指标
 
  1、查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2017年,56个流行县区全部完成犬感染率、家畜感染率等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包虫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传染源犬只管理。到2018年,犬只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犬只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家畜免疫。2016年,甘南州的玛曲、碌曲、夏河、合作等4县(市)开展包虫病免疫试点。逐步在其他牧区县和半牧区县推行新生羊羔免疫工作。
 
  4、牲畜屠宰管理。屠宰场所牲畜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5、健康教育。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9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6、人员培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三、主要防控措施
 
  (一)基线调查及疫病监测。以县为单位,按照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镇)进行分层整群抽样,对包虫病感染率、感染强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1、中间宿主疫病检测。采用剖检方法对当地牛、羊包虫病感染情况开展基线调查,采用血清学方法作为补充。
 
  2、终末宿主疫病检测。采用犬的粪抗原检测法开展包虫病感染情况调查,并采用剖检法作为补充调查,全面了解当地犬包虫病感染情况。
 
  3、抽样检测。8个牧区县每县选择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3个行政村、每村采集羊样品不少于50头份、犬样品不少于30份开展监测;12个半农半牧县每县选择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3个行政村、每村采集羊样品不少于30头份、犬样品不少于20份开展监测。同时,各流行县区要加强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牧区县和半农半牧县要力争做到牛羊棘球蚴只只检疫,其他流行县区每年的抽检数量不少于2000份。
 
  (二)新生羔羊免疫。2016年,率先选择甘南州的玛曲、碌曲、夏河、合作等4县(市)开展牛、羊包虫病区域免疫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牧区县和半农半牧县推行。对新生羔羊采用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疫苗进行免疫,每年免疫2次(新生羔羊在8周龄左右进行首免,首免后1个月进行第二次免疫)。
 
  (三)检疫监督及无害化处理。各包虫病流行县兽医部门要加强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对检出包虫病的动物脏器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售。同时,禁止在屠宰场内养犬。
 
  (四)犬类驱虫。各流行县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只建档、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与卫生部门积极衔接,配合卫生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落实“犬犬投药,月月驱虫”的预防措施。采用吡喹酮(按每千克体重10~20 mg)对所有犬进行药物驱虫,每月定期驱虫1次,全年驱虫12次(密集驱虫一年后,根据监测情况分类指导),并进行登记记录。组织群众对驱虫后的犬粪便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虫卵污染环境。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安排下,采取多种方法控制并减少无主犬数量,鼓励扑杀无主犬。
 
  (五)健康教育。各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内包虫病健康教育工作,注重开展专业人员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其防治水平。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把包虫病防治告知书发放到农牧区每一个养殖场、每家农户,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包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引导其转变传统落后的养殖方式,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强化疫病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六)人员防护。在包虫病防控工作中要做好清洁消毒,加强人员防护,减少工作过程中的感染几率,与终末宿主及其粪便接触频繁的防疫人员,应配备口罩、手套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财政、卫生、公安、水利、民政、教育、名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新闻宣传、妇联等部门组成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甘南州可根据当地包虫病流行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将包虫病防治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加大经费投入。包虫病防控经费采取省、市、县共同承担,以县为主的办法。免疫疫苗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驱虫、监测及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管好用好省上下达经费的同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包虫病防控经费,确保包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包虫病流行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作,在犬类驱虫、疫病监测、健康教育、宣传培训、督查指导等方面密切配合,主动沟通。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搞好犬只登记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农牧民和家畜饮用水安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包虫病防控的部门合力。
 
  (四)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包虫病防治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各流行县做好动物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免疫、驱虫、健康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基层人员实验室检测能力和诊断水平。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做好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和病害动物及其脏器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加强督导检查。省上自2016年起,将包虫病防控纳入兽医工作绩效延伸考核范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包虫病流行县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本县区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强化责任落实。
 
  附件:2
 
  甘肃省包虫病流行县
 
  1、牧区县8个
 
  玛曲、碌曲、夏河、合作市、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
 
  2、半农半牧县12个
 
  卓尼、迭部、永登、瓜州、山丹、民勤、永昌、漳县、岷县、环县、华池、靖远
 
  3、其他流行区36个
 
  兰州市2县:皋兰、榆中;
 
  金昌市1县:金川区;
 
  白银市4县:白银区、平川区、会宁、景泰;
 
  天水市1县:张家川;
 
  武威市2县:凉州区、古浪;
 
  张掖市3县:甘州区、民乐、高台;
 
  酒泉市4县:肃州区、金塔、玉门市、敦煌市;
 
  平凉市3县:华亭、庄浪、静宁;
 
  庆阳市4县:庆城、镇宁、宁县、镇原;
 
  定西市3县:安定区、通渭、渭源;
 
  临夏州7县:临夏市、临夏县、康乐、永靖、广河、
 
  和政、积石山;
 
  甘南州2县:临潭、舟曲。
 
  甘肃省兽医局
 
  2016年4月5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指导意见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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