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动监发〔2017〕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动监发〔2017〕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7 16:08:33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99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92号)精神,切实加强陕西省动物屠宰检疫监管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陕动监发〔2017〕41号
发布日期 2017-11-28 生效日期 2017-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9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动物屠宰检疫监管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屠宰检疫监管不单纯是官方兽医依法履行检疫职责问题,还涉及动物贩运户、屠宰场业主等守法与配合,涉及社会公众对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等问题。因此,各地应采取多种宣传、培训形式,向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的管理相对人,大力宣传有关动物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经营意识,增强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配合做好屠宰检疫监管工作。同时,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有关动物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社会公众对动物检疫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举报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意识,切实为动物检疫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强化责任,依法履行检疫监管职责
 
  屠宰检疫是合格肉品上市的重要关口,是保障肉品安全的关键性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能职责或委托授权,认真做好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工作。一是严把宰前入场关。对入场动物严格查证验物,对标证不符合要求与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动物,坚决禁止入场屠宰。二是严把宰前待宰关。严格执行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宰前2小时内实施宰前检疫管理制度。三是严把“瘦肉精”抽检与同步检疫关。官方兽医负责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对每批进场生猪开展“瘦肉精”进场抽检和宰后抽检,按照屠宰检疫相关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同步检疫。四是严把无害化处理关。对宰前、宰后检疫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官方兽医负责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执行到位。五是严把出证关。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反农业部“六条禁令”的行为发生,坚决杜绝“隔山出证”。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切实做好辖区内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及自查工作,严格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根据委托授权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刑事案件的,及时做好向司法部门的案件移交工作。二是严防屠宰环节病害肉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发生。监督屠宰企业切实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增强屠宰企业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严禁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厂)销售。三是严厉打击违反农业部“六条禁令”的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务必增强自律意识,务必增强职业道德意识,积极开展行业内部执法情况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依法出具或出具虚假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00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