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农业农村部确认,我区北海市银海区于2019年2月18日发生了1起非洲猪瘟疫情。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精神,现就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全部解除封锁之前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求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
(一)疫区所在县(市、区,下同)调出要求。疫区所在县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在解除封锁之前,暂停调出本县。确实需要调出的,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1.符合相关条件的养殖企业(具体条件见附件1),其生产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下同)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广西范围内调运;其生产的出栏肥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点对点”调运。
2.符合相关条件的屠宰企业(具体条件见附件2),其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广西范围内调运。
(二)非疫区县在广西内调运要求。非疫区县生产的种猪、商品仔猪,经检疫合格后,实行“点对点”调运至养殖场。非疫区县生产的屠宰用生猪,在自治区内跨县域实行“点对点”调运至屠宰场。生猪产品在屠宰环节按照规定使用PCR方法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方法,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自治区内调运。
(三)非疫区县跨省调出要求。暂停向广西辖区外跨省调出出栏肥猪。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自治区。生猪产品在屠宰环节按照规定使用PCR方法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本自治区。
(四)严格实施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按照本通知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自治区内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288号)的规定,严格实施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属于本通知规
定情形调运的生猪产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6号)的规定,严格实施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
二、严格实施外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
(一)备案范围。凡是从外省调运生猪(包括种猪、继续饲养商品仔猪、屠宰用肥猪)和生猪产品进入广西的,调运人(畜、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如实填写《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见附件2)后,方可将生猪和生猪产品调入广西。
(二)调运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要求,按照备案线路行驶,并严格清洗消毒。调运种猪,要按照跨省引种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调入继续饲养商品仔猪,只能从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输出地养殖场“点对点”调运至输入地养殖场(户)。调入屠宰肥猪,只能“点对点”调运至生猪定点屠宰场。调入的生猪产品,只能来自取得代码为A开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食品专业经营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以备案调运。
(三)监督管理。生猪调运至目的地后,接收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种猪应隔离饲养观察不少于45天,继续饲养仔猪应隔离饲养观察至少14天,方可混栏(群)饲养。屠宰用肥猪严格按照规程实施入场查验、待宰观察、屠宰同步检疫检验、非洲猪瘟检测等。生猪产品调入方需有专门贮存冷库,生猪产品调入后必须先入库封存,及时向当地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生猪和生猪产品调入报告后,应及时派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验调运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备案登记表、种猪引种审批表、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等信息,需要采样检测的,联合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格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执行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规定。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制度、落地报告等制度;牵头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调入生猪及产品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要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附件:1.疫区所在县(区)准许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资质条件
2.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0日
附件1
疫区所在县(区)准许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
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资质条件
疫区所在县(区)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广西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
一、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三)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
(四)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五)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二、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 。
(二)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 ( 场 ) 上一年度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
(三)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四)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
5.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在运输时随货同行并保管留存。2、拟调运时间填写范围在5日内;3、应当在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前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申报检疫时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示本表。输入继续饲养商品仔猪的,需提交输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核查。
附件2
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
调运登记表
编号: ××县(市、区) 动监 (备)+4位数年份+4位数顺序号
申请人( 货主) 名称 |
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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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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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生猪的用途 |
□ 继续饲养 □ 屠宰 |
拟调入的养殖场(户 )或屠宰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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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 |
市 县 ( 市、区〉 乡镇(街道办) 村(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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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入数量(头 、公斤) |
拟调运时间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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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地区〉 县 ( 市、区〉 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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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生猪养殖场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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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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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启运前按规定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生猪,并做好车辆清洗消毒;按照备案登记的生猪来源地、到达目的地调运生猪。调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后,保证在24小时内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申请调运单位盖公章 (单位无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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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在运输时随货同行并保管留存。2、拟调运时间填写范围在5日内;3、应当在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前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申报检疫时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示本表。输入继续饲养商品仔猪的,需提交输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