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处理及时、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成可持续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提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考核评估标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覆盖全区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政策性补贴和监管工作等经费,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和人畜共患疾病患者的救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食品加工企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集贸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侦办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刑事案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掩埋场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用地的保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病死畜禽收集和运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清理,并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联系与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踪溯源。跨市、县(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市、县(区)和部门调查。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等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五)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报告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六)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5个设区的市和灵武市、平罗县、青铜峡市、贺兰县、永宁县、中宁县6个县(市),建设符合公共卫生和环保要求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七)在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8个县(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掩埋场。掩埋场配备全封闭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运输工具和挖掘、高压消毒、焚烧等设施设备。
(八)在利通区奶牛养殖园区,青铜峡市、隆德县、中宁县生猪养殖区,沙坡头区蛋鸡养殖区,灵武市、平罗县、盐池县养羊密集区建立8个病死畜禽收集点,配备小型冷库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车。在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池(冷库、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建立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九)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营运、病死畜禽有偿回收等相关政策,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行及清理、回收、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和企业投入;掩埋场建设和病死畜禽收集点建设以县(市、区)财政投资为主;无害化处理池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兽医主管部门在产业化发展项目、畜牧业发展资金上予以扶持。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
(十一)对于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由其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经同级农牧主管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养殖场(户)。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要登记保存原始凭证,并将养殖场(户)的名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对于将病死畜禽交集中处理的养殖场(户),按照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20%予以鼓励,其余80%拨付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机构。
(十二)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每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占地面积5336平方米以上;掩埋场占地面积6670平方米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
(十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害化处理厂、掩埋场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各市、县(区)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十四)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五、加强宣传教育
(十五)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提高消费者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