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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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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11:09:14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79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12月11日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贵州省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黔农办发〔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生效日期 2018-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
 
   黔农办发【2018】25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的通知.pdf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12月11日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调运监管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12月11日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优化生猪生产流通方式,保障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稳定。
 
  二、认真抓好措施落实
 
  各地要根据要求,严格条件审核,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环节管理,健全工作档案,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特别是跨省调运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规定,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和消毒后方可进入本省。对于省内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小型货车、三轮车等各类车辆,各地要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从前期我省通报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管理,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坚决杜绝因违法调运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
 
            黔农办发【2018】25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的通知.pdf
 
  2018年12月28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农业 肉品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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