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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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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08:35:4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706
核心提示: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02-08 生效日期 2018-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相关情况说明:
 
  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
 
  三、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养殖 畜禽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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