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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卫监发〔2018〕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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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4 11:22:21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49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精神,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全面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卫监发〔2018〕350号
发布日期 2018-11-21 生效日期 2018-1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官方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1.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
 
    2.**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精神,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全面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
 
  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塑封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颜色为淡蓝色,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有效期暂定为半年。并在备案机关处加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章。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27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邮箱:sxdwwsjd@163.com)。对2018年11月27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山西省辖区内跨省、市、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
 
  查其配备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六、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七、着重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要着力完善生猪调运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附件:1.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
 
  2.**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备案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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