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8号)要求,现就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塞内卡病毒病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宣传培训。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培训,就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新规定、塞内卡病毒病实验室检测、诊断、防控等开展专题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农医发〔2018〕22号、农办医〔2018〕28号等文件的学习、宣传、培训,使本系统人员和广大养殖业主熟悉、掌握动物疫情报告新规定、塞内卡病毒病防控要领。
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尤其要注意做好塞内卡病毒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风险评估,及时预警预报,切实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控、防范工作。
三、严格动物疫情报告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农医发〔2018〕22号文规定上报,“早、快、严、小”,迅速处置,严防扩散蔓延。对瞒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畜禽检疫及调运监管。要严格按照相关检疫规程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坚决杜绝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为不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出证等行为。要强化活畜禽跨区域特别是跨省调运监管,严禁活畜禽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畜禽的行为。要严格跨省引种审批,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五、加强绩效考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纳入2018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按要求加强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完善台账,做好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