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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严格执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采样与产品抽样等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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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14 14:12:54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6327
核心提示:近期,中心在申报材料审核和工作调研中发现少数地方绿办(中心)和检测机构,在安排和组织绿色食品产地环境采样与产品抽样等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存在不规范操作、随意重复检测等现象,需要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从源头把好检测关口,确保绿色食品的精品形象和公信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0-28 生效日期 2016-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近期,中心在申报材料审核和工作调研中发现少数地方绿办(中心)和检测机构,在安排和组织绿色食品产地环境采样与产品抽样等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存在不规范操作、随意重复检测等现象,需要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从源头把好检测关口,确保绿色食品的精品形象和公信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方绿办和申报单位不得组织产地环境采样送检
 
  环境采样是一门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有严格的技术规范,需要专业的技术工具,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采样相关标准,此项工作必须由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完成,这是检测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委托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员实施。地方绿办和申报单位不具备环境采样的技术条件,没有实施环境采样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资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或接受委托实施环境采样。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由地方绿办和申报单位采样送检的环境样本。一经查实,其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一律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检测机构的定点检测资质。
 
  二、委托产品抽样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并搞好技术培训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NY/T896-2015)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负责组织,以保证所抽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委托地方绿办组织产品抽样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委托手续,并对指定抽样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其掌握现场抽样技术规范与要求。未经书面委托和技术培训,地方绿办不得自行组织实施产品抽样;检测机构也不得受理检测此类产品样本;否则,一经查实,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一律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检测机构的定点检测资质。
 
  三、从严执行大气环境免测条件
 
  正确认识和理解大气环境免测的相关规定,从严把握申报单位大气环境免测条件。对于自认为符合免测条件的申报企业,需要提交生产区域周边和上风向一定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分布的说明材料。检查员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地到场、认真考察核实申报产品产地周边大气环境,特别是产地周围大气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做出严谨、客观的具体描述和独立判断,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审慎提出是否免测的建议。对于拟确定免测的申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经省级绿办认可。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追究有关企业、检查员及绿办的责任。
 
  四、严禁组织多次重复采样检测
 
  环境监测与产品质量检测是把好绿色食品认证质量的“两道硬性门槛”。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及《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NY/T1055-2015)的各项要求,对于规范采样和检测的结果要严肃对待,不得违规对申报企业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进行多次重复检测,从中选取符合标准的检测结果。各地方绿办更不能给检测机构施加压力,组织实施复检工作。当受检企业对环境质量或产品检测结果发生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复检。一旦发现违规复检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并追究相关组织复检机构的责任。
 
  质量安全是绿色食品事业的生命,环境监测与产品质量检测是夯实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地绿办和检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重视环境监测与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心将把此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情况,纳入对各地绿办和检测机构的考核范围,作为先进评选和检测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这方面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中心科技标准处联系。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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