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饲料标签要求知多少

原创 | 饲料标签要求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15:40:5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姣  浏览次数:11231
核心提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例如奶牛食用霉变饲料,导致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的问题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饲料行业作为食品行业的源头,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食品伙伴网在关注食品行业标准法规动态的同时也在关注饲料行业动态,从即日起推出一系列饲料相关的文章,首先介绍的是饲料标签要求,分饲料标签总体情况介绍及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介绍两个部分。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例如奶牛食用霉变饲料,导致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的问题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饲料行业作为食品行业的源头,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食品伙伴网在关注食品行业标准法规动态的同时也在关注饲料行业动态,从即日起推出一系列饲料相关的文章,首先介绍的是饲料标签要求,分饲料标签总体情况介绍及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介绍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饲料标签总体情况介绍

饲料标签是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7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是饲料标签的通用要求,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可根据不同的饲料种类查阅参考。比如:

对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要求,除了GB 10648-2013中的规定外,还可以参考SN/T 3491-201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规程》中的内容。

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标签要求,可参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农业部令第10号)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宠物饲料的标签要求,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 GB 10648-2013《饲料标签》标准介绍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食品伙伴网将标准中的大部分标签要求以表格形式梳理出来,标准文本内容本身为表格的内容不再重复介绍。

一、应当标示的内容

饲料标签应当标示的基本内容包括:卫生要求、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产品标准编号、使用说明、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及方法、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内容。

1、卫生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2、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产品类别

标注字样

通用名称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

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与农业部相关公告名称一致

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

如果产品涉及多个类别,应逐一标明;如果产品类别为“其他”,应直接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饲料(单一饲料除外)

/

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饲喂对象。

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饲料和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标示要求详见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的表1和表2。

4、原料组成

产品类别

标明

备注

配合饲料

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和(或)类别

饲料原料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和(或)稀释剂名称

饲料添加剂若使用了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应标明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名称。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若添加了抗氧化剂,还应标明抗氧化剂的名称。

5、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类别

标明

备注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

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

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

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6、使用说明

产品类别

标明

配合饲料

饲喂阶段

精料补充料

浓缩饲料

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

复合预混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

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7、净含量

产品类别

标明

包装类产品

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罐装车运输产品

运输单位的净含量

固态产品

使用质量标示

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

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kg(含1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

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L的,以毫升(mL或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L(含1L)的,以升(L或l)作为计量单位。

8、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及方法、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生产日期

应标明完整的年、月、日。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

保质期

用“保质期为天____(日)或____月或____年”或“保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表示。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贮存条件及方法

应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备注: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9、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类别

标明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

除标明上述相关信息外,还应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产品

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等。

10、其他内容

产品类别

标明

动物源性饲料

标明源动物名称。

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

标明所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标明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产品

除标准第5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

标明“定制产品”字样。

除标准第5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标明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可不标示产品批准文号。

进口产品

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

转基因产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他:可以标明必要的其他内容,如:产品批号、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二、基本要求

除了上述的具体要求外,还有一些基本要求,包括:

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罐装车运输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在其附录中有相应说明。

一个标签只能标示一个产品。

 

以上就是有关饲料标签的内容,饲料其他方面的内容介绍敬请期待。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