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29 10:32:2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820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发布日期 2018-11-2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1-0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doc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