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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五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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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11 14:2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1425
核心提示:为了加快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五十四号
发布日期 2017-05-09 生效日期 2017-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经济质量

第四章  文化质量

第五章  社会质量

第六章  生态质量

第七章  城市建设管理质量

第八章  政府服务质量

第九章  深圳标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质量,是指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

第三条  深圳质量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品牌发展、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  深圳质量建设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深圳质量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深圳质量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深圳质量共建机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第八条 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协调深圳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发挥深圳质量建设主体作用,开展下列活动:

(一)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三)实施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和品牌战略;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诚信自律,保障质量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

(二)积极为会员或者成员单位提供标准、质量、品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三)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第三章  经济质量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经济质量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第十二条  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突出源头技术创新,加强创新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形成一批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改革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创新主体动力机制、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创新激励保护机制和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强化创新、创业、创投、创客政策扶持,建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完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吸引、集聚和共享全球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管理、品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技术、产业、金融、资本跨界融合,构建综合创新生态体系。

第十五条  优化产业发展战略,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现代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

第十六条  建设定位准确、布局合理的特色商圈、国际消费中心和网上购物平台,发展信息、文化、教育、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领域的新业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第十七条  优化投资结构,扩大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特区一体化等领域。

第十八条  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推动加工贸易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升级;发展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

鼓励企业依法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十九条  推动传统制造向高端制造转型,突出增量优质、存量优化,完善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第二十条  发展生物产业和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动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规划和发展,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带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推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与各行各业相融合,催生产业新形态,创新经营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建设,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创新深港联合推进机制,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工作体系和品牌评价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争创国际品牌,加强深圳品牌宣传和推广,提升深圳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市场宽进严管制度,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市场规则体系、监管体系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章  文化质量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进文化质量建设,坚持文化立市发展战略和文化强市发展目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保护,打造文化品牌,提升文化传播力和文化产业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

第二十六条  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城市精神体系,弘扬深圳观念和深圳精神,建设以创新、智慧、包容、力量为特征的城市主流文化,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增强城市凝聚力和市民归属感。

第二十七条  实施关爱行动,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发展义工、社工队伍,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和社工服务职业化,建设志愿者之城。

第二十八条  构建以国际先进城市为标杆的文化品牌体系,举办系列品牌文化节庆和超级赛事等活动,推广深圳原创文艺精品,创新深圳形象标识。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保护具有岭南及深圳文化特色和体现改革开放精神的文物,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第三十条  推进全民阅读等公益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深圳读书月活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

第三十一条  扶持深圳原创文艺精品创作,实施文艺创作工程,建设国际化的图书馆之城、钢琴之城、设计之都、文化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  构建以媒体融合发展为标志的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打造新型具有强大实力、公信力、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文化传媒集团,拓展新兴传播平台,实现政务新媒体全覆盖,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塑造国际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三条  构建以市民文化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移动化和便捷化。

第三十四条  构建以质量型内涵式发展为特征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创新产业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业态创新,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创意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鲜明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优势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培育文化龙头企业,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建设和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增强文化产业集聚辐射功能,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第五章  社会质量

第三十六条  全面推进社会质量建设,将提升人的发展能力放在突出位置,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不断提高市民生活水平。

第三十七条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改善就业环境,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标准评价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全面提升教育事业发展质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创新发展高等教育,推进综合性大学和特色学院同步发展,培养创新型、研究型人才。

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创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市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推动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发展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整合各类数字教育资源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引进名医、著名医疗机构和著名医疗科研机构等优质资源,强化行业监管,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进居民健康。

第四十一条  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深圳标准体系,强化源头治理;严格食品药品准入、检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强化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和区域性安全风险,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四十二条  以购买和租赁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建立高质量、广覆盖、多元化、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完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待遇。

完善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专项救助与低保救助统筹衔接。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鼓励依法设立社会慈善组织,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机制,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管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加强各类社会组织培育、规范和监督,鼓励其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包括社工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提高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城市安全发展。

第四十七条  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诉求表达功能,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六章  生态质量

第四十八条  全面推进生态质量建设,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十九条  推进能源消费改革。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动能源管理、计量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

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第五十条  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强化源头保护,严格环保准入,严控污染排放。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损害赔偿和处罚制度。

完善区域环保合作机制,加强环保信息共享和跨界污染协调治理,提高区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综合治理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提高车用燃油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烟尘、扬尘、粉尘和各类颗粒物的污染控制,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水环境质量治理,建立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体系。完善骨干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水处理率;高标准规划和改善排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蓄水排水能力;加强河流和近海水域综合治理,改善河流和近海水域水质。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推进垃圾减量分类和餐厨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十二条  完善低碳发展规划,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低碳标准体系,完善产品碳标识、能效标识、生态标识制度,建立低碳认证制度和企业低碳管理评价认证体系。

第七章  城市建设管理质量

第五十三条  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质量,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设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管理精细、合作紧密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第五十四条  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配套完备、生态和谐的发展格局。

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构建适应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新型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定图则制度,强化规划的可实施性,提升规划管理效能。

第五十五条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完善以规划实施为导向的建设用地管理机制,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开发利用新模式,建立供应引导需求模式下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持续推进经济特区一体化,加大基础设施薄弱区域的建设力度,推进各区域在基础设施、城市管理、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功能区的建设,促进区域整体性开发、组团式发展。

第五十七条  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增进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建设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低碳化和精细化水平,打造深圳建设工程质量品牌。

第五十九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进物联网、云计算、智能电网以及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打造万物互联国际先进智慧城市。

第六十条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综合交通体系;推行交通服务标准化;治理交通拥堵,提高交通运营和管理水平,实现城市交通效率的整体提升。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公交基础设施,优化公交线路,促进公交均衡发展,打造以轨道交通为主的一体化公交体系。

发展智能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绿色交通运行体系。

第六十一条  加强水资源调度配置,建立覆盖全市、互通互联、分片调蓄的供水水源网络和安全优质的供水网络,保持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实施以引进天然气为主的石油替代战略,加强燃气管网建设,发展智能电网。

第六十二条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创新城市管理手段,完善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精细化城市管理考核体系,营造洁净、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第八章  政府服务质量

第六十三条  全面推进政府服务质量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六十四条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权责边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直接管理、微观干预和事前审批,缩减审批范围;强化间接管理、宏观调控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效率。

第六十五条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架构,规范机构和职能设置,深化大部制改革,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运行体制。

第六十六条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推进政府运行法治化;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十七条  完善政府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全面提升政府服务质量。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收支监管制度,推进政府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优化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加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政府执行力。

第七十条  完善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和层级监督。

第七十一条  强化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制,完善电子监察平台,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深圳标准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和优化深圳标准体系,提升深圳标准化水平,为深圳质量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市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深圳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强化深圳标准实施与监督,提高标准化效益。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标准,是指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府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先进标准及规范的集合,是深圳质量的量化与规范。

第七十四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需要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地方标准。

已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深圳地方标准。

第七十五条  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搭建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  鼓励相关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以及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第七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标准化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七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和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

第七十九条  创新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形成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建立深圳标准考核评估体系。

积极拓展标准研发服务,支持标准技术专业机构为企业和相关单位制定、实施深圳标准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八十条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采用深圳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

对提供符合深圳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鼓励、扶持。

第八十一条  结合重点产业和领域加强科技产业创新,加大标准成果化和成果产业化工作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二条  推动标准化国际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标准比对和共同制定国际标准等合作交流机制,不断提升深圳标准国际化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推动深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条  加强质量理论创新研究,逐步完善深圳质量理论支撑;吸纳国内外高端研究资源,发挥深圳研究机构优势,加快质量创新基地建设;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研机构与政府部门相配合、宏观引导与基层创造相促进,形成深圳质量理论创新体系。

第八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归集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府服务方面的质量信息,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

第八十五条  完善以市长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奖励制度,对在推动深圳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府服务质量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项目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深圳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深圳质量统计报告。

第八十七条  支持质量技术服务行业发展,构建支撑深圳质量建设的技术服务体系。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内、国际先进的质量、标准、计量等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标准研究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标准研究和服务能力,推进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政府采信和国际互认,提高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等集成配套服务能力。

第八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快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强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保护。

推进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建立公共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

第八十九条  积极开展质量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质量文化,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意识。

每年9月为深圳质量月,集中开展深圳质量建设宣传活动。

第九十条  加强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的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跟踪评价和公示制度;动员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对质量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发现和处理,充分发挥消费者对质量提升的监督作用,形成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九十一条  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承担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责任。

第九十二条  统筹发挥市、区财政性专项资金在深圳质量建设中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质量公益基金,为质量建设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文化推广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形成责任落实机制,加大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企业事业单位在质量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深圳质量建设白皮书,全面总结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推进情况,分析深圳质量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

第九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深圳质量建设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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