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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8〕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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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10 01:24: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2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组织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8〕114号
发布日期 2018-10-09 生效日期 2018-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组织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全过程记录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73号)要求,全面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如实记录,记录是否保存完整,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二)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企业要从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关键点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和运输、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召回以及生产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所有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设施、仪器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对主要原料供应商是否进行了现场核查;原辅料是否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原辅料验收、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中间产品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每批产品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合格;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产品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三)标签标识使用情况。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宣传品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有宣称疗效等广告用语;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情况。
 
    (四)信用管理情况。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检、风险监测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自查。
 
    二、企业自查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并将自查资料建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企业分别于每年5月30日、10月30日之前向辖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若企业发生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风险等级高的食品生产企业,应自行增加自查频次。企业自查发现问题要认真整改,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应真实。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期内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包括人员、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变化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评价及工作意见和建议。企业的自查记录及自查报告,监管部门应当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强化责任落实
 
    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质量自查工作,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是强化食品生产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将企业自查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确定对该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和频次,有针对性地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要制定落实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积极推进实施,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请各地州市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辖区企业自查情况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栗娥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27215 2631252(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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