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许可事项(含9个办理项)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交相关证明原件供受理窗口现场审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事项优化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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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2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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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9-21 | 生效日期 | 2018-09-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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