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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 (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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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25 02:1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许可事项(含9个办理项)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交相关证明原件供受理窗口现场审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事项优化调整工作。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263号
发布日期 2018-09-21 生效日期 2018-09-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许可事项(含9个办理项)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交相关证明原件供受理窗口现场审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事项优化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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