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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标签瑕疵」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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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1 08:39:06  作者:食品伙伴网标法研究团队  浏览次数:2895
核心提示:2015年4月24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瑕疵的术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伙伴网就食品「标签瑕疵」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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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瑕疵者,微小的缺点也(出自汉语大词典)。

 

自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颁布,首次将瑕疵与食品标签

 

联系在一起。

 



 

标签瑕疵来源

 

2015年4月24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瑕疵的术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何为标签瑕疵

在这期间,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收集并分享了众多朋友的讨论与设想:


1、营养标签中单位大小写标注错误的;


2、字符高度及字体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体字或错别字的;


4、标准号大小写等书写不规范或未用最新的食品标准;


5、未使用标准中明确的标题或引导词的;


6、声称用语中一些非关键性的词语或符号错误的;


7、其他一些书写或排版不规范的问题等。


针对这些讨论与设想,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一致认为GB 7718-2011标准条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项目都不能作为瑕疵对待,具体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

 

揭开标签瑕疵的真面目

在大家的争论中,标签瑕疵终于在2015年12月9日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


由此,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总结构成「标签瑕疵」的二个前提:


1、不影响食品安全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问题属食品安全范畴,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食品标签就是食品的“身份证”,利用文字和图象在外观上反映或描述产品的真实属性和本质特征的。以明示了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和对标准或法规的质量安全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对消费者承诺的满足程度来体现。所以必须肯定的前提是食物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对消费者或食用人员造成危害、伤害或潜在性伤害等不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


2、不能误导消费者


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那就可能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细化一下误导的概念:


本质性地误导:夸大、与其他产品混淆、名称误导等虚假性地不能如实反映产品本质属性的描述。夸大其功能,与保健食品、药品及有机食品等产品混淆,利用名称或描述性的语言或图象错误地引诱消费者,都可能对其造成营养、健康等安全风险。


计量与价格利诱:虚假的计量标注、不实的价格诱导,物-值-价不相符,都属于误导。


综观「标签瑕疵」种种,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 认为可以有如下几点拙见与企业友人商榷。

 

标签瑕疵的企业责任

1、生产企业有义务进行返工整改,相关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企业实施改正。


2、企业必须实施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72小时内启动召回。


3、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标签瑕疵预防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标签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其食品安全及标签合规。所以企业可以组建自己的食品标签团队,专职地研究自己的食品标签,包括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从而从源头就解决所有的标签问题,必要时可以实施食品标签的外部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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