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解读: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二)

解读: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1 08:14:43  浏览次数:2794
核心提示: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二)重点介绍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及声称以及其他方面对标签的要求。


本文重点介绍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及声称以及其他方面对标签的要求。

 

三、 配料表

 

3.1关于动物来源的配料

 

在GB 7718标准对配料表要求的基础上,对动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来源动物的名称标识。多种动物来源的乳,要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名称及所占比例。《0502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细则明确:“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同时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十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二者都明确不得使用“牛羊乳”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时原辅料来源声称的,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必须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

 

3.2关于植物油的配料

 

GB 7718标准对植物油的标识方法有二种,一种是,直接标识为“植物油”,以植物油的总量进行降序排列;另一种就是标识其各种植物油的具体名称,并按各自的添加量在总配料表中进行降序排列。但是新的婴配注册的配套文件中明确:“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首先要建立植物油,然后在植物油后面用括号将各品种名称的植物油按递减的顺序标注,如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总量参与总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将具体品种的植物油分开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参与总配料表的排序。

 

配料表部分总结

 

对于配料表,婴配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仅在乳粉来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其他方面都还严格地按GB 7718标准实施,包括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本来就不允许添加的配料或成分。

 

四、 营养成分表及声称

 

4.1营养成分表的标识要求

 

4.1.1与GB 13432和GB 10765及GB 10767对婴配产品的营养成分表的标识要求相比,再次确认必须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但未明确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进行标示。同时营养成分的名称、标示单位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标示一致,但需将GB 14880标准中将相应的单位“/kg”折算成“/100g”和相应的“/100kJ”。

 

4.1.2营养素之间要建立“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的类别,并按此类别排序分类列出,并将此类别名称用黑体或加粗并配以适当地底色以示突出显示。

 

乳清蛋白等蛋白质放在蛋白质类别下,亚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类别下,但花生四烯酸(AA 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类别下,只能放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而且其单位必须使用“%总脂肪酸”。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全部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4.1.3相比前期的标识要求,明确了营养素的排序问题,先按相应的标准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营养素进行排序,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4.2关于营养声称

 

营养声称必须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再次强调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声称的符合性还是以GB 14880和GB 28050为主要依据。同时鉴于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十五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标签应当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一旦此送审稿正式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任何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都将被取消,任何企业都必须要删除所有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内容。

 

营养成分表及声称总结

对于营养成分表,在营养素类别划分及标示方面比GB 13432的要求更加严格,包括突出显示以示强调的部分营养素类别。并且规定了严格的排序。同时对于营养声称方面,请关注正式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如果正式稿还是明确要求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那就必须要对此类声称实施“归0清洁行动”。如果取消了此条款要求,企业仍可以严格执行GB 13432和GB 28050标准就可以。

 

五、 其他方面标示要求

 

5.1必须注册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如国食注字YP20160066。

 

5.2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5.3关于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进一步扩大到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的范围。

 

总体来说,婴配注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婴配产品的产品名称不准确、标识夸大宣传与声称及易产生误导等乱象,维护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稳定秩序。2016年12月14日,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于一些“利用字体字号及色泽等误导性标识”、“商业性炒作”、“模糊声称信息”、“未互认的认证”等商业性的“噱头”性的语言及文字是本次规范检查工作的重点。只要没有足够地法规和标准证据或科学性依据的用语都必须谨慎对待,任何“打擦边球”的语言和文字都需要进行清洁处理。关于其他未修改的内容,还是严格执行现有的法规和标准。

 

总之,随着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做好相关标签自查、清理、整顿工作,婴配产品“清洁标签”已势在必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签合规审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支持服务,欢迎大家咨询。QQ:3520996744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7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