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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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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7 10:05:47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3039
核心提示: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1-17 生效日期 2011-0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27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二、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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