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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8号)【2022-12-28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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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14 09:02:14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98
核心提示:《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17〕48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生效日期 2017-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eihai.gov.cn/zwgk/jcxxgk/zfwj/szfwj/201801/t20180103_1657813.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资助奖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完成符合标准化资助奖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财政市长质量奖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部门、质监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质监部门提报的年度奖励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质监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预算申报及编制资金规划;负责草拟奖励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以及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设立、拨付、使用实施专项审计和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
 
    (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四)主持、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
 
    (五)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技术标准奖励的;
 
    (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八)承担国际、国家、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资助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10%-30%;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奖励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承担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五)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自治区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80万元,奖励国际级项目1个、国家级项目5个、自治区级项目11个、市级项目3个。项目已获得市级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个单位同一年度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标准化资助奖奖励总金额的50%。??
 
    第九条 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标准化资助奖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标准正式文本;
 
    (六)标准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八)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九)其他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其他项目标准化资助奖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项目的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项目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五)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标准化资助奖的认定依据
 
    (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组织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或证明资料;
 
    (三)承担国际、国家、自治区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治区等发布的文件,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成立团体标准机构的认定依据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出具的证明;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获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奖励的认定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质监部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完成的项目申请,第二季度完成项目评估工作。项目申请时间距标准正式发布时间或项目完成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质监部门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须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并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质监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统一受理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质监部门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报告,经社会公示后确定本年度标准化资助奖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标准化资助奖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七条 获标准化资助奖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单位,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质监部门将其列入负面清单,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标准化资助奖,鼓励辖区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参照市级标准化资助奖的奖励标准对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做出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地区: 广西 
 标签: 奖励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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