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05 09:00:4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7943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发布日期 2018-02-01 生效日期 2018-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标签标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