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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壮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食药监办法函〔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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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20 10:51: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85
核心提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请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遵照执行,抓好相关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办法函〔2017〕7号
发布日期 2017-12-14 生效日期 2017-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2/34974.jhtml
附件:
桂食药监办法函〔2017〕7号(关于转发《广西壮族壮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请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遵照执行,抓好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桂食药监办法函〔2017〕7号(关于转发《广西壮族壮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点击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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