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要求,深入推进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5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体系。省局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江振长任组长,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保化安全监管处、稽查处、科技处、应急管理处、办公室、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稽查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保化安全监管处、稽查处、科技处、应急管理处、办公室、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各指定一名经办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综合协调、材料报送、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会商整治工作情况,督促工作落实,研究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抽检监测、科技标准、新闻宣传等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实施集中办公;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五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三、完善整治措施
(一)开展摸底排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制定摸底排查计划、工作报表和台账,对辖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摸底排查,确保覆盖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产品、所有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所有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1.针对生产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情况基础上,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针对经营单位,在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3.针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二)组织抽检监测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检验,重点在大型批发市场、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等环节抽样,重点检验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和保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三)严格案件查处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3.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法广告以及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
1.实施“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整治工作中所有的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实施《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将因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行为受到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依法予以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监管与惩戒措施。“黑名单”主体信息及时录入省局食品药品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结合辖区生产经营和整治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政府和行业组织等开设的网站专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采用视频、图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宣传内容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消费提示、风险提示等。
3.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定期监测整治工作有关舆情,及时组织回应关切。
(四)强化社会共治
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整治,组织明察暗访,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队伍的作用,切实破解行业“潜规则”,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各内设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畅通,无缝衔接,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行业组织间的信息沟通交流,通报整治发现的风险问题,收集行业和行政区域存在的隐患问题。
(二)加强督促检查
省局和各设区市局要结合实际加强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把专项整治工作将纳入对下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督促检查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省局初定于12月份至明年1月,组织三个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进行通报。
(三)加强信息通报
为及时掌握各地整治开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报送各项材料。
1.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3),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宋江良(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电话:0591-87719672,传真:0591-86296652,邮箱:124074847@qq.com), 黄海荣 (省局保化处,电话:0591- 87720190,传真:0591- 86295227,邮箱:286145413@qq.com )
2.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5),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陈志宏(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电话:0591-86296715 传真:0591-86296715 邮箱:3253514047@qq.com)
3.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案件查办情况报表(附件6)和重大案件台账(附件7)。联系人:吴晋(省局稽查处,电话:0591-87713285 传真:0591-87713561邮箱:fjspcjb@163.com)
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包含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情况。请各设区市级局指定联络员,分别负责上述三项材料的报送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2017年12月4日前报省局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联系人:林冰炎(电话:0591-86295207 传真:0591-87815150邮箱:475979379@qq.com)
:1.省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6.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7.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