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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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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20 01:32:59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21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9-27 生效日期 2017-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ztzl/zxzt/spbjspqzhxjxczz/201710/t20171018_1370657.html
各设区市食安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安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8月底转发,各地、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9月27日
 
  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安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统筹推进、步调一致、协调联动、衔接顺畅。各地应参照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模式,组建各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将任务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将工作推进到基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动真格、下狠手、出重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责,绝不放纵,确保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防止重复反弹。
 
  (三)强化督查考评。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并上报各地推进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3月31日前、6月30日前各市汇总专项整治季报表,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上报。
 
  二、重点任务
 
  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负主体责任。各地、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有序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一)食安办: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治职责。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责令下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的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督促网信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信息等。
 
  (二)公安机关:查办专项整治期间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和发现涉刑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办中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应依法依程序给予支持。
 
  (三)商务部门:进一步加强直销行业管理,督促引导直销企业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合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直销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直销保健食品行为。
 
  (四)工商部门: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的打击、查处力度,加强广告监测监管,结合专项整治进行专项广告抽测。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实体店进行排查,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配合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查处。
 
  (七)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属地内网站、论坛、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予以清理,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基础管理,提升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对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配合关闭。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全面实施进口商诚信管理,对存在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加严检验措施;尝试推行进口食品收货人对进口的食品、保健品质量安全和标签标识合法性承诺制度;加强对涉及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进出口蜂产品、进口橄榄油、保健食品等产品的标签标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开展不合格进口食品、保健品集中销毁行动,提高消费者鉴别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宣传引导。各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养生意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议考核。2018年1月至6月,省食安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同时,将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纳入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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